财政部、教育部近日出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可用于结余奖励的风险补偿金包括: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这部分资金应分年提取;按一定比例预先动用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这部分资金应在最终清算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金额时予以扣减。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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