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教育学生使用拳脚方式是明令禁止的,但奉节县老师吴某在晚自习时,对学生小冉动了拳头,结果导致小冉鼻子受伤流血。事后,学生家长找到吴某讨说法,为平息事态,吴某按对方要求写下1.6万元欠条。近日,市二中院对这起欠款案进行审理,因此款不属医疗费,法院最终判决老师吴某不支付这笔钱。
2010年下学期期末的一天晚上,奉节县一学校正在教室上晚自习。没多久,教室秩序很乱,老师吴某发现并找学生调查原因。学生小冉被叫到讲台问情况。小冉回答因全班同学都在闹,说不清楚。吴老师认为小冉不尊重他,就挥拳打了小冉,结果致其鼻血长流。止血后,吴老师叫同学送小冉回家,并不准告诉家长被老师打了。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因小冉鼻子受伤后经常流血,父母终于了解到事情真相。面对家长来势汹汹,自知理亏的吴某愿意协商。双方通过协商,无论小冉的鼻子今后治多少钱,吴某只赔偿1.6万元医疗费。2012年1月5日,在一名见证人面前,吴某向小冉父亲出具了两张欠条,一张说明借到现金6000元,此后一切事情与吴老师无关。另一张说明,今借冉先生现金1万元用于学生小冉治疗流鼻血的病。
吴某出具欠条到期了,但无还钱动向。冉先生拿着欠条去找过吴某,未果。无奈之下,小冉只好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奉节县法院,要求判令其赔偿1.6万元。
一审中,吴老师承认与学生小冉发生过肢体接触,小冉鼻子也流血了,两张欠条也是他亲笔书写,但欠条是被胁迫写的,不是其本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教师吴某将学生小冉打伤,实属不该,理应承担责任。但小冉索赔医疗费,却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现无法证实其治疗费用的存在。因此,小冉要求吴某赔偿1.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冉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小冉要求吴某承担伤人的赔偿责任,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身体受到损害所致的损失客观存在,以及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但小冉没有向法院提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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