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上午,陕西长武县中学6名高三学生因为撕书被阻止而围殴一名老师,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展开调查。但围绕这一事件展开的讨论,并不止于学生殴打老师这一行为,更多人关注的是有关学生能否参加马上举行的高考(微博)。(《北京青年报》6月4日)
这则新闻的最后说,“到目前为止,案件正在进一步核查当中,对于这6名学生能不能顺利参加本周末的高考,长武县公安局、教育局还没有定论。”殴打老师的学生能否参加高考,不应该由公安局和教育局讨论,而只应该由法律说了算。
就网上和民间的舆论看,现在有两种意见。赞成派的意见说:毕竟参加高考是公民的权利,如果这些学生之前已经获得了高考资格,就应该让他们去考试。此前,教育局方面考虑到几名学生即将参加高考,甚至和学校协商,暂不向警方报案。而反对派的意见是,高考不能成为学生违法犯罪的理由,更不能成为违法犯罪后免于处罚的根据。
看一看过去的新闻,上述两种做法都曾发生过。一新闻是,2009年4月14日,河南开封兰考县第一高级中学盖亚分校的高三学生因为一件琐事引发冲突,引起双方一场架,造成2人重伤、4人轻伤、1人轻微伤。最终8名高中生被刑拘,其中有7人是即将参加高考的高三学生,他们无缘当年高考。另一件事是去年高考期间,4名高三学生涉嫌抢劫,被检察机关以抢劫罪起诉到柳州市鱼峰区法院。考虑到他们即将高考,法院给予4人取保候审参加高考的机会。结果4人均被大学录取。后来法院以抢劫罪判处4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两种理论差异在于,赞成派认为高考对孩子人生重要,强调人性化;而反对派则认为应该严格依法办事,即使不能参加高考,也是他们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我觉得可以把二者结合起来,在执法的基础上讲人性化,而不是用人性化去代替法律。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讲人性;如果与法律相抵触,则对不起,我们不能迁就人性化而牺牲法律原则。
由于被打老师只是轻微伤,所以事件涉及的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从处罚对象看,6名打人的学生如果有未满18周岁的,则根据该法第十二条、二十一条,可以免于或从轻、减轻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第二,从案件办理时间规定看,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即使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其执行时间也可以宽容;第三,即使公安机关执行拘留了,被处罚人也可以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暂缓行政拘留,只需按规定提供担保人或缴纳每日200元的担保金。
从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如果依法办事,公安机关可以让6名学生有时间参加高考,甚至考生自己也可以通过申请获得参加考试机会。所以,6名学生参加高考和公安机关办案可以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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