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的银行客户经理李某,原本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有着30万的年收入和美满的家庭,但从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他对其客户谎称银行推出一种高息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诱骗客户与其个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或借款合同,先后骗取22位客户771.6万元。后李某将款项用于购买彩票并全部亏空。
某银行西安分行太白路支行的前VIP理财经理李某出现在被告席上
银行客户经理骗取771万
7月3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某银行西安分行太白路支行的前VIP理财经理李某出现在被告席上。2013年5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在被捕前,33岁的宝鸡男子李某在银行工作9年,年收入30万,有房有车还有一个美满的家庭。
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2012年1月—2013年4月,李某在担任银行理财经理期间,对其客户谎称银行推出一种高息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诱骗客户与其个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或借款合同,先后骗取22位客户771.6万元,除向被害人返还本金及利息96.45万元外,剩余675.15万元全部被李某个人挥霍。
用高额利息吸引客户
一位银行的客户经理是怎么让客户将巨额财产打入自己个人账户,又是怎么使用这笔巨款呢?
庭审中,李某交待,自己在银行工作9年,积攒了大量的客户资源,他想利用这些有效资源大干一番,把客户的资金集中起来购买黄金、白银期货及股票、基金做个人理财投资。于是他以12%—15%的年息吸引客户将款项存入自己指定的账户,个别客户的月息达70%,并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或借款合同,并承诺到期后,会全额退还客户的投资款本息。
截止2013年4月,李某共从22位客户处得款项771.6万元。其中“委托理财协议”涉及400余万,借款合同涉及300余万。
所有钱全用于买彩票
李某称,他与客户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上显示,款项将用于购买黄金、白银期货、股票及基金等,作为个人理财投资,而李某只是在开始一段时间,将其中的一部分款项用于购买黄金及股票,获得100余万的盈利后,李某除了归还部分受害人的本息外,后将所有的款项均用在了购买“重庆时时彩”彩票上,“这个彩票10分钟一开,我所有的钱都在买彩票时亏损。”李某说,他循环将2000余万的款项用在了买彩票上,并认为购买彩票也是一种理财行为,自己并没有违反协议预定。
李某在法庭生陈述,自己与客户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或借款合同都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即客户是清楚这笔款项不是用来购买银行内部的理财产品,而是用于李某的个人理财。而公诉人提供了“委托理财协议”原本及大量的受害人证词,证明受害人并不知道款项是用于李某个人理财及李某用巨额购买彩票属于违约行为。
公诉人认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李某在法庭上陈述,当时本想通过这笔钱大赚一笔,就算损失一部分,自己每年有30万的收入,还有固定房产和车产,也可以偿还一部分。但没想到,所有的款项都因买了彩票全部亏空。案发前几天,一位客户的款项到期,另外有两位顾客也急于要钱,李某一下“傻了眼”,他开始不去上班,远赴外地到处借钱还款,但没有找到援助。
从李某无故不去上班开始,就有客户零散的开始报案。从外地空手而归后,李某给太白路派出所打去电话说明情况,期间还前往派出所一次,直至2013年4月17日被抓。辩护人认为,自己在被抓前与警方有过沟通,应该算是自首,而公诉人则表示,李某只是打了电话和去派出所说明情况,并没有向警方表明自己的罪行,因此不能被认定是自首。
公诉人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虚假的委托理财协议,骗取他人财物675.1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十年以上有限徒刑或无期徒刑。
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
辩护人认为,关于买彩票一事,公诉机关目前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很明确的证据证明购买彩票一事的真实性,且公诉机关把买彩票的行为定性为挥霍有所不妥,而买彩票行为是一种合法的高风险行为也并非赌博。他只有通过买彩票的行为才能支付高额的利息,因此李某主观上有给当事人还款的意愿,而不是以非法占有目的。
李某最后陈述时表示,自己和家人会竭尽所能弥补客户的损失,不乞求原谅,只希望对方面对现实,由于家人能力有限,而自己又深陷牢狱之中,所以暂时不能及时归还。
李某说,在自己失去人身自由时,仍然积极主动的联系受害人,进行协商还款计划,并且与部分债权人已达成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并且自己也只是短期借债权人的欠款做投资,最后获得双方受益,内心从未有过携款潜逃的想法,如果有其他不轨之心,也不会将自己的具体个人信息告知公众。李某表示,自己只是个人借贷,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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