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教育部公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高校招生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等行为的,其所在单位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规定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出现,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等行为,均属于违规行为。
招生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高招公平、公正进行的,均属违规行为。
考生在高考期间如果出现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等,均属违规行为,被如实记录到诚信档案中。并将面临取消报考资格、取消录取资格等处罚的可能。
《办法》规定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相关链接
美国大学招生也讲关系 分数之外还靠拼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