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6岁的余婷,200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从华中师范大学毕业。2007年,怀揣着对教育事业的热爱,她进入海口市金盘实验学校担任数学教师,现任学校初中数学组组长,因其做事严谨、雷厉风行,学生们给她起了一个亲切昵称——“余哥”。

篡改高考志愿事件屡发生 部分老师借机拿回扣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4-08-06 15:15
  原标题: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屡发生 部分老师借机拿回扣

高考录取工作接近尾声,很多考生们已拿到梦寐以求的录取通知书。但对于江西省的3名考生来说,这段日子却过得十分闹心:他们填报的高考志愿被老师篡改了。近年来,高考志愿被篡改的事情屡屡发生,考生选择学校的权利被剥夺,产生一系列问题:考生能否按照个人意愿恢复所报志愿?考生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志愿被篡改 受教育权被侵害

  7月6日,江西省考生志愿填报工作结束后,网友“不高兴的土豆”在微博上称自己在新余市分宜二中高三(3)班的同学高考志愿被老师篡改。这位网友口中的同学就是张丽芳。张丽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她是在填报完志愿第二天即7月2日查询自己的志愿信息时,发现第一志愿与第二志愿被调换了位置。她还说,她是经同学李莉提醒才去查询志愿信息的,因为李莉的志愿也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篡改了。

  相同的事情还发生在江西省彭泽县二中高三(10)班同学江健的身上,她的第一、第二志愿也被进行了调换。她的第一志愿原本是江西现代技术职业学院,后来发现第二志愿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被改成第一志愿。

  这3名考生的遭遇并不是孤例。笔者查询发现,近年来,多地都发生了高考考生志愿被篡改事件:2011年,安徽省全椒县三圣中学37名高考生志愿被改;2012年,河南省周口卫生学校14名学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志愿被篡改,第一志愿均变成山东某职业学院;同样是2012年,四川省眉山市万胜高中10余名学生高考志愿被人篡改为“四川三河职业学院”……

  “涉事教师在未获得考生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篡改考生志愿,严重侵害了考生自主选择教育机构的权利。”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说,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不仅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保护公民自主选择教育机构的权利。

  “教师篡改志愿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考生的劳动权。”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副院长谢立斌指出,从我国国情出发,高考后就读于什么样的学校和专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考生日后所从事的职业以及发展前景。因此,高考志愿的填写其实是一种重要的职业选择。

  谢立斌认为,“劳动权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保护自由选择职业以及在这个职业从业的自由。由于考生最终选择就读于高职院校,他们所学习的技能相较于其他普通大学生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因此对其日后的就业和发展影响也就更大。”

  篡改志愿构成犯罪吗?

  江健事件发生后,彭泽县教体局调查查明,彭泽县二中教师汪锋华以代管名义获得了学生密码。调查过程中,汪锋华称是因“要查看学生是否漏报志愿”而代为学生保管密码。篡改学生志愿也是他所为,原因是“考虑到考生分数情况,报考第二志愿学校更容易被录取”。7月10日,彭泽县教体局作出免去涉事教师汪锋华彭泽县二中团委书记职务的决定,并给予其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处分。分宜二中则责成涉事教师与学生及家长协调解决篡改志愿问题,并向学生道歉。

  针对篡改高考志愿问题的处理,记者查阅了此前的相关案例。根据媒体报道,2011年安徽省全椒县37名高考生志愿被改后,篡改学生志愿的班主任杨文祥被检察机关批捕;而在2012年,篡改四川省眉山市12名考生高考志愿的3位涉案教师则分别因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七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受访专家表示,按照此前类似事件的处理结果看,分宜二中与彭泽二中篡改考生志愿的教师,可能涉嫌触犯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每一个具体事件中,涉事教师的行为是否构罪,还要看能否有充足证据作为支撑。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林洁表示,学生是在高考前统一将登录报名系统的密码交给教师保管,假如有证据证明志愿被篡改为第一志愿的学校,通过教师获得学生信息,或许可以认定为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但就目前的调查而言,还没有证据证明教师与外界存在利益联系,所以案件的定性还存在一定难度。”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聂卫锋则认为,在没有更多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涉事教师的行为更适合从民法角度来解读。“涉事教师的行为可以说是无权代理,因为考生志愿的修改只能是根据考生意志由考生本人或委托他人来进行,而考生并未委托老师进行修改。”

  考生维权 民事赔偿是最佳途径

  眼下,除了追究涉事教师的责任外,大家更关心的是志愿被篡改的考生还能否按照此前的个人意愿恢复志愿,考生又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查阅《2014年江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发现,根据江西省教育考试院规定,高考志愿只允许修改一次。也就是说,这些学生将无法再次修改志愿。在此前四川省眉山市万胜高中发生的10余名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一事中,相关招办负责人表示,如果考生志愿的确被恶意篡改,会更改为原填报学校。

  “建议考生尽快与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取得联系,提供包括涉事教师被处罚在内的相关证据,从而证明修改志愿行为非本人所为,是不符合个人意志的,以期在技术允许、招生工作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允许考生按照自身意愿对志愿进行恢复。”谢立斌说。

  聂卫锋则希望江西省考试院能够特事特办,帮助志愿被篡改的考生将志愿修改为原志愿。但他认为,在中国当前的高考体制下,重新修改志愿或者作出选择几乎是不太可能的,而且目前对于教师的这一行为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解释。所以,只能从民事救济的角度来弥补损失。

  就涉事教师篡改志愿的行为应如何界定,记者也采访了律师、法学专家,得到的结论均是暂无明确法律条款对其进行解释。

  考生志愿被篡改也是近几年来的新现象,尚未引起人们足够关注,因此尚未被纳入到具体的法律规章中。那么,志愿被篡改的考生只能自认倒霉吗?

  谢立斌表示:“尽管目前针对这一行为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仍然可以从相关的法律原则性内容出发对其进行解释。毕竟不是每次出现新的问题都要靠修订法律来解决,尽可能在原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解决问题是更好的选择。”

  “如果最后考生的志愿无法成功修改,考生只能通过对涉事教师及学校提起民事诉讼来降低志愿被篡改所造成的损失。”谢立斌建议考生可参考两个因素提出赔偿请求:首先需要确定涉事教师是否确有违法所得利益,如果有,应要求教师将违法所得部分赔偿给学生;其次,还可以要求涉事教师和学校完全赔偿考生的各种精神和财产损失。“尽管这种损失很难计算,但可以参考考生是否因无法就读于理想学校而复读,复读可能发生的学费、生活费等;此外,考生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毕竟考生如果复读或就读于自己不喜欢的学校,精神上会承受一定压力,这样做会比较公平,能够尽可能降低受害考生的损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也认为,考生可以对涉事教师及其所在学校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教师在未经考生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志愿进行修改,对考生人格利益构成侵害,侵犯了考生的一般人格权。”

  “考生如果选择复读,因复读而产生的费用应由校方和教师共同承担;即使是学生上了大学没有复读,也应进行相关财产赔偿。因为不能去自己理想的学校就读可能会影响其日后就业及发展。”朱虎还表示,如果教师的篡改行为对考生人格权益的侵害比较严重,考生也可诉讼请求精神赔偿。“以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对志愿被篡改问题进行细化,具体赔偿额度可请法院参照解释作出。”

  提高违法成本 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高考志愿是如何在考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更改的?据考生张丽芳介绍,她的班主任曾在填报志愿前以代管之名向班上学生索要密码。彭泽县二中涉事老师汪锋华也以“要查看学生是否漏报志愿”为由向学生索要密码。

  专家认为,除了考生保护个人信息意识不强、相关管理部门对考生个人信息管理不到位、部分教师难以抵御利益诱惑之外,高职院校招生困难、生源竞争日趋激烈也是导致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据媒体报道,面对日趋激烈的生源争夺战,高职院校往往通过给回扣的方式来吸引高中教师为他们介绍生源。介绍的学生越多,教师拿的回扣就越多。

  高考志愿篡改事件如何不再发生?林洁表示,“考生志愿被篡改的前提是教师掌握了考生的登录密码,因此,学生应增强对个人信息管理和保护意识,从而降低个人权益被侵害的风险;学校也应切实落实好对教师的监管职责,加强对教师职务行为的规范。”

  朱虎则建议,争取用现行的法律体系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提高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的效率。他还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部门规章来对此类行为进行统一治理。“对于对涉事教师负有监管责任的校方而言,应完善自身的制度构建,强化对篡改考生志愿教师的惩处力度,进而提高违法成本,斩断招生院校与教师之间的利益链条。”

  专家还建议,国家层面也应采取措施扶持高职院校发展,改善高职院校招生困难的局面。(武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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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考生被篡改志愿事件系其同学恶作剧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编辑:冯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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