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教育部公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规定高校理事会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其他物质利益,也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理事会组成人员不低于21人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目前,高校理事会在运行中存在定位不清、职责不明、组成及运行不规范等问题。
《规程》规定,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低于21人,学校举办者、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师生代表等各方代表在其中所占比例,也应当相对均衡。
在理事会中,设理事长1人,若干名副理事长,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常务理事等。
产生方式上,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或相关组织推荐。而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确定为当然理事。
规程要求理事有良好声誉
《规程》规定的理事、名誉理事任职条件中并未出现捐款数额限制,而是应当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具体事务。
至于理事会的职责,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释,则主要包括开展自身建设、参与决策咨询、推动社会合作、开展监督评估等4个方面。
据了解,《规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背景
校董捐百万获点招指标
据新华社报道,在一些高校,每人每年给高校捐资便可成为“校董”,获得相应的“点招”指标。
一企业主称,他是某知名高校的“校董”,每年向这所高校捐100万,作为“回报”,每年学校招生时就会给一个“点招”指标。“这个名额可以给自己的孩子、亲属用,也可以送给生意合作伙伴或有所求的官员。”
(新京报 许路阳 黄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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