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了解到,为加强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省教育厅下发了《河北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面积、教学管理等内容做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举办学校应当具备的各项基本条件,要求这类学校要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其中校舍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在校生人均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实行住宿制的学校,应有满足食宿要求的生活设施。租借校舍办学者,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其租期不得少于5年。要具有能满足办学规模和办学内容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及图书资料。学校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经历,具备与所办学校类型相适应的学识水平与管理能力。学校应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开设专业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及管理人员。学校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办学经费来源稳定,能够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对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措施。(记者 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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