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学费
我省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为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与省教育厅、存款银行共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备用金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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