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破坏公物的确是不对的,但学校也应该给他改正错误的机会,怎么能因为一次犯错就开除了呢?”15日,万宁市民朱先生与温先生向南国都市报记者反映称,他们的儿子小付(化名)与小闺(化名)在一个班,9月18日,班上包括小闺和小付在内的4名学生因破坏公物被校方开除。对于学校的“严重破坏公物给予开除”的规定,他们认为与九年义务教育法相悖,因此要求校方给出合理的解释。对此,万宁中学回应,4名学生为寄读生,学籍不在万宁中学,校方只是让他们回到学籍所在学校,不存在“开除”这一说法。
据温先生介绍,他将儿子小闺寄读在万宁中学,今年9月18日,他接到班主任林老师的电话,要求其于次日上午9时与小闺到学校政教处一趟。“当时我不清楚是什么事,第二天便带着儿子到了学校政教处才知道,儿子踢了教室的门,破坏公物。”温先生告诉记者,在场的还有另一名学生的家长,政教处主任还带他们看了当时被破坏的教室门。
“当时政教处要求我先将孩子带回去,反思一周。”温先生告诉记者,一开始他认为这是学校做出的处罚,对此他也欣然接受。不料,9月27日晚,学校政教处打来电话,要求他带孩子于9月28日到学校政教处。如期到校后,校方称因其儿子严重破坏公物,学校给予开除处理,并向他提供了一本《万宁中学学生教育手册》。随后温先生与其他被开除学生的家长去找学校求情,但被学校领导一口拒绝。“义务教育阶段不是规定学校严禁以任何方式劝退、开除学生吗?”小付的父亲朱先生表示,孩子破坏公物是事实,但校方以此将学生开除,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记者在温先生提供的《万宁中学学生教育手册》第27页看到,对于有意偷窃财物或严重破坏公物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然而,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那么,对破坏公物的4名学生给予开除,这一处分是否合理?15日下午,记者试图与万学中学校长联系,由于校长没时间,该校一工作人员联系了记者。“虽然学校制定了相关规定,对于一些违纪的学生给予开除,但从未真正开除过任何一名学生。”该工作人员称,所处理的4名学生都是寄读生,学籍都不在万宁中学,当时校方对于寄读生入校时就提出过要求,若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只能回到学籍所在的学校读书,学生家长也同意了。“当时我们调查了解后,有4名学生所踢了教室的门,我们发现这4名学生在万宁中学都没有学籍。”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此前的规定,他们只是让这4名学生回到学籍所在学校,不存在“开除”一说。
记者在温先生提供的《万宁中学学生教育手册》第27页看到,对于有意偷窃财物或严重破坏公物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予以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