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人廖某某,科员冯某分别收受他人贿赂13.2万元和15万元。17日,海口网记者获悉,二人均被海口秀英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廖某某,男,1955年9月4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捕前系海口市秀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人。2005年至2O14年初,廖某某担任秀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人,并从2009年12月份起兼任秀英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要负责校安工程协调、资金管理、结算、验收等工作。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建方在工程协调管理、进度款支付及验收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校安工程承建方蔡某某等人的贿赂款共计13.2万元。
被告人冯某,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海口市秀英区教育局办公室科员。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初,冯某在海口市秀英区教育局办公室工作,并从2009年12月开始兼任秀英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要负责校安工程规划许可、概算审核、概算批复、施工图纸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任职期间,冯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建方在工程监督管理、资金拨付和工程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校安工程承建方蔡某某等人的贿赂款15万元。
秀英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和冯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2万元和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和冯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秀英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某和冯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所受贿的赃款予以没收和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