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25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通讯员胡娜)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算不算劳动合同?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对一宗医学院毕业生冯某与文昌市某医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上述问题依法作出了裁判。
高校毕业生与医院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冯某系吉林医药学院毕业生,2012年4月24日冯某与文昌市某医院及吉林医药学院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同年7月12日,冯某与医院签订了《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其中规定“冯某跟班期满并获得执业资格后,必须在医院连续服务5年以上”,“跟班学习期间医院暂不负责冯某的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
双方签订协议书的当月,冯某进入医院工作。2013年9月冯某参加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之后冯某离开医院,但医院以冯某未达五年服务年项为由,扣留了冯某的个人档案,也未给冯某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冯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为劳动合同;《协议》中的上述两条规定无效。判令解除合同,医院归还冯某的档案,并赔偿因此给冯某造成的财产损失。
出现纠纷学生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协议书》属合同
应诉过程中,医院辩称,冯某仅在医院进行培训学习,没有医师资格,不可能与医院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只是培训关系。
法官经审理后分析,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聘任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进行有报酬的劳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原、被告及吉林医药学院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原、被告签订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冯某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双方签订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从其性质和内容看属于劳动合同。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服务年限的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是有效的。对于协议中关于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法律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医院用该规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违反了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冯某以此主张解除合同,理由充分,于法有据。
因该协议书的解除,医院也应当将个人档案资料返还给冯某。冯某主张医院赔偿其财产损失,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