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二审稿在第三十条增加了一款:“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近年来,随着不少有儿童参加的真人秀等节目的热播,越来越多的商家热衷于邀请儿童来参演广告,其中不少还是十岁以下的儿童。广告商看中的是一些童星身上的广告价值和粉丝群体,而一些诸如奶粉、玩具、食品等主要以少年儿童为消费者的商品广告,请十周岁以下儿童代言似乎也名正言顺。在笔者看来,禁止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值得支持。
过早代言商业广告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一个人的成长是分阶段的,在不同的年龄段需要做的事情不尽相同。儿童的社会化正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据媒体报道,许多一线童星的身价都在数百万元左右。一个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对金钱、名誉以及其所代言的产品只有简单的概念,让他们当广告代言人,过早地接触商业社会,会让他们背负不少社会压力。
选择儿童当广告代言人有虚假宣传之嫌。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所代言的产品大多没有详细的用户体验和使用意见,所进行的广告代言多为表演和模仿。按照法律规定,一旦代言的广告属于虚假宣传,产品名不副实,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便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很显然也是不利于他们成长的。
未满十周岁的孩子应当在父母、老师的呵护下快乐成长。希望成年人不要为了经济利益揠苗助长,还孩子们一个单纯的童年。(林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