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1月8日10时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014年2月18日,上海二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就如同二审庭审一样,今天的上海高院外依然排起长龙,众多民众在寒冷中等待旁听的机会。
复旦投毒案发生在2013年4月1日。警方公布的案情显示,林森浩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黄洋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4月1日晨,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送医救治无效于4月16日下午去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提起上诉。
2014年12月8日上午10时,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林森浩再次过堂。在这场持续了近14小时的庭审中,林森浩当庭变供,对下毒剂量和毒物浓度提出异议,称是在办案人员的引导下确认的剂量,实际并没那么多。其辩护律师也通过“专家证人”和所投毒物N-二甲基亚硝胺的真实效应对黄洋的死因提出疑议,并要求警方和检方提供质谱图。
辩护人还根据警方的模拟试验认为,黄洋所喝的N-二甲基亚硝胺远未达到致死量,林森浩在案发后的举动也表明他并非冷血杀手。从行为上来说,林森浩没有主观恶意,更像是恶作剧的失手,建议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量刑。
在二审庭审中,检方认为,结合厂家、林森浩同伴和其证言与供述,致黄洋死亡的原因是否是N-二甲基亚硝胺应该已能够确认。目前所有的证据都是在林森浩做出有罪供述后再进行认定,可以判断这些证据具有很高的效力。对于林森浩的变供,检方认为其有避重就轻、故意减轻犯罪事实的嫌疑,因而认为并不可信,建议法庭不予采纳。
对于控辩双方针锋相对的毒物质谱图,检方称多方证据已交叉印证毒物的存在,此外上海市所有的毒物鉴定都不提供毒物质谱图,因而本案没有提供的必要。检方认为,一审的判决并无不当,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代理人同意检方的观点,建议维持原判,并代表黄洋家属表达了两点意见:一是感谢投毒案发生后社会各界对他们家庭的关心,二是希望法庭能对林森浩依法量刑并维持原判。
在当天23时32分庭审的最后,林森浩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并向黄洋家人道歉。他说,如果有机会,他希望弥补过失。如果没有机会,他希望双方的家庭都能走出丧子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