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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推进殡葬改革 严禁党员干部借丧事活动敛财
来源: 南国都市报 作者: 时间:2015-01-23 09:03:36 星期五

  日前,海南省出台《关于深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规范党员干部的殡葬行为,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党员、干部去世后,属于火葬区的,必须依法火葬,不准以任何方式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准超标准建墓室、墓碑。属土葬区的,应当在公墓安葬,不准乱埋乱葬,不准修建大墓、豪华墓。要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骨灰撒散等节地葬法,尤其要利用好海南省四周环海优势,积极鼓励和支持骨灰海葬。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安葬。

  骨灰撒散、树葬、花葬等

  补贴奖励

  《意见》提出,各市县要依法推行火葬。鼓励和支持土葬区遗体自愿火化。对沿铁路、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县乡公路两侧,沿河流、水库岸边,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住宅区、可视范围内的各类散墓,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集中迁至公墓集中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留标记,植树绿化。对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旧坟墓,一律迁入公墓集中安葬。对新增死亡人员,火葬区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应当安放在公墓或骨灰安放设施内,不得乱埋乱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土葬区死亡人口遗体应安葬到公墓内,没有公墓的地区应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集中安葬,不得用钢筋混凝土、花岗岩等石材建造坟墓,推广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据悉,海南省将继续推进西部(儋州)殡仪中心和东部(万宁)殡仪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海口、三亚殡仪馆搬迁工作,实现东南西北各有一座殡仪馆布局,确保火化服务覆盖除中部山区少数民族市县外的所有地区。对现有火葬区和土葬区进行重新调整,逐步将琼海、万宁、文昌、儋州、东方、定安、澄迈、屯昌等市县主城区规划为火化区,海口、三亚火化区范围逐步由主城区扩大到其他行政辖区。

  同时,将完善惠民殡葬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措施,逐步形成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由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福利服务;对遗体整容、防腐、告别、骨灰安葬、丧葬用品等选择性殡葬服务及其他殡葬特需服务,按照自愿选择、公平协商、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场提供。对骨灰撒散、树葬、花葬、海葬等绿色生态、节地葬法实行政府补贴奖励。加快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的殡葬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党员干部应带头文明治丧

  简办丧事

  根据《意见》,坚持简办丧事,反对铺张浪费。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严格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厉行节约的规定。严禁丧事活动广邀宾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丧事活动收敛钱财。党员、干部去世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准成立治丧机构和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在殡仪馆或适当场所集中办理,严格控制规模和参加人员范围,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不搞迷信低俗活动。

  坚持文明祭扫,反对封建迷信。党员、干部要带头参加“烈士纪念日”等公祭活动,缅怀先烈,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诵读祭文等文明祭扫方式缅怀逝者,不准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维护祭扫区域的生态环境。

  此外,要求坚持宣传群众,营造殡葬改革氛围。党员、干部要结合海南省殡葬改革的安排部署,积极向群众宣传殡葬改革的法规政策,宣传推进火化、规范土葬、治理乱埋乱葬的重大意义,调动群众保护绿水青山、维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尤其要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主动做好需迁坟群众的思想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抵制陈规陋习和封建迷信活动。及时劝阻和制止不良治丧行为。

  炒买炒卖墓穴墓位(格位)

  打击查处

  在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殡葬市场秩序方面,《意见》指出,各市县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丧葬用品以及炒买炒卖墓穴墓位(格位)等行为。要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坚决查处毁林造墓等行为。对丧葬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院死亡病人遗体处理程序,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死亡病人遗体处理工作,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工作。要加强丧葬服务价格管理,公示公墓服务价格。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指导少数民族、宗教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做好殡葬工作。要严格查处在城区大街小巷违章占道搭设灵棚、摆放花圈以及出殡抛撒冥纸、焚烧纸钱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的丧葬行为。加强对公墓特别是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大墓、建豪华墓等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公墓,严禁公益性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编辑:蔡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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