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30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通讯员吕莹玉)原海南华侨中学副校长史某某,在担任海南华侨中学副校长和海口市第一中学总务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70.7万元。海口美兰法院依法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美兰法院认为,史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在海口市第一中学担任总务处主任和在海南华侨中学担任副校长期间,利用分管学校后勤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70.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史某某主动坦白交待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以股票折退赃款、并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冻结在案股票,由冻结机关予以没收折抵赃款,上缴国库;剩余赃款应予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