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在官网发布公告称:我省2015年上半年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定于3月10日至6月30日进行。认定对象为:户籍或工作地在海南省内,截止2015年6月30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合格证明》而未认定的人员。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认定教师资格条件按照《海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需满足相应的学历要求: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执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求,其中:申请普通话和语音相关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一级水平,申请任教学科为语文和对外汉语的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其他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请于2015年3月10日至6月30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申报,然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申请人在同一年中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