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视点新媒体·武汉“(课程)移民”案)是否能恢复学籍?学校说了算!
——武汉一大四女生涉嫌“高考移民”被取消学籍追踪
攻读本科专业四年,临近毕业却因涉嫌“高考移民”被校方取消学籍。武汉市一高校女生多方申诉后,向法院起诉校方。
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日前通报: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均判决校方因程序违规,但同时驳回学生恢复学籍的请求。法律界人士称,高校对查实的“高考移民”,有权取消违规学生的学籍。
临近毕业被取消学籍 学生起诉学校
2008年8月,在新疆一所中学就读的徐某某,参加高考后被武汉某高校法学专业录取。入学后,徐某某各科成绩优良,多次获得奖项。然而,2012年3月临近毕业时,徐某某所在高校却取消了她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籍。
据法院介绍,2011年10月,学校接到举报称徐某某本来是湖北人,高考前落户新疆,是“高考移民”。随后,学校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协查函,请求后者核查徐某某的报考资格。
2012年1月,新疆招生办回函称徐某某不符合当地高考报名资格,徐某某所在高校以此为依据,作出了取消徐某某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籍的决定。
徐某某不服,于2012年3月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了自己符合当地高考报名条件的证据,要求学校撤销决定。校方再次向新疆招生办出具协查函,对方回函称,相关民警在徐某某及其父亲落户当地的时间和信息上违规操作,才让其在报名高考时“达标”。
2012年4月9日,徐某某所在高校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徐某某因此起诉学校。
校方被判程序违规学生恢复学籍请求被驳回
原告徐某某认为被告所作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并责令被告恢复其学籍。
被告高校称,新疆招生办证明原告“不符合我区普通高考的报名资格”,并恳请被告按规定取消原告的学籍。被告据此作出取消原告学籍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在正式送达取消原告学籍决定之前,向原告告知了申辩的权利,原告提出申诉后,被告又对申诉进行了核实,经过申诉委员会审议,向原告送达了《申诉处理决定书》。因此,被告作出取消原告学籍的决定事实充分、证据确实、程序合法。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学校作出的取消原告学籍的决定。
洪山区法院办案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本案被告接到原告为“高考移民”的举报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被告学校方虽收集了报考招生地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原告报名参加2008年普通高考时,户籍不符合该地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意见,以及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招生科的情况说明,但未对原告的户籍流转等报名资格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无法充分印证原告不符合其参加高考地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取消原告学籍决定后的申诉程序中,再次委托报考招生地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协助调查,收集了原告高考报名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但应属于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在作出取消原告学籍决定时,主要证据不充分。
但对于徐某某恢复学籍的请求,法院认为属于高校自治范畴,需要校方依据相关程序审核决定,予以驳回。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校对“高考移民”有权取消学生学籍
近些年,一些高中阶段学生为享受部分地区的高考招生优惠政策,采取更改户籍、伪造学籍等方式,获得当地高考招生资格,各类“高考移民”案件高发。
据业内人士介绍,根据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因此高校对查实的“高考移民”,有权取消违规学生的学籍。
同时,此次“高考移民”起诉学校一案,一方面警示在现有规定下违规“高考移民”需承担被取消学籍的后果,同时也提醒学校在处理“高考移民”问题的过程中,应该更注重程序合法性。
“‘高考移民’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由于我国经济、政治、法律、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省的教育水平差距太大,导致一些人通过‘高考移民’这种方式来占便宜。”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院长范先佐说,“高考移民”的问题在我国已经是一个长时间存在的问题,只有教育发展平衡,各省之间差距缩小,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记者谭元斌、李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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