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日从海南省高院获悉,近日,海南二中院对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局原局长符军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符军有期徒刑13年。
符军,男,1960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海南省文昌市人,被捕前任昌江县教育局局长。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4年11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年,符军利用担任昌江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管理昌江县教育系统的基建工程建设、教育设备采购、幼儿园食堂承包、中小学校服定制等事项过程中,为海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企业以及方某某等20人承接业务和获取工程项目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05万元。
符军到案后主动上缴721万元,该款不含其合法收入31万元。扣除受贿犯罪所得505万元外,符军对216万元的差额不能说明来源。
海南省二中院认为,符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符军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符军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符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情节;符军到案后全部退还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
近日,海南二中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符军有期徒刑13年。赃款72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