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蓉(化名)站在学校楼道口,“辞退事件”对她打击很大。(记者 欧阳天摄)
郭蓉是湘潭状元教育中心的一名班主任老师。近日,她向湘潭晚报投诉称,今年3月底,学校将怀孕5个月的她辞退,她要为自己讨个说法。而培训学校解释,郭蓉7天没来上班,已构成旷工,学校并非因怀孕而将其辞退。
老师
怀孕了凭什么辞退我?
郭蓉今年31岁,2014年4月被该校聘为班主任老师。
郭蓉说,虽然她只工作了一年,但她尽职尽责,所教班级的考核成绩总是名列前茅,她带的班连续3个月被评为优秀等级,和同事相处得也很愉快。
今年1月份,郭蓉告诉学校自己怀孕了。“2月份时,学校通知我说劳动合同快到期了,问我可以工作到什么时候,我答复说身体状态不错,可以工作到5月31日。”然后,学校让郭蓉签订了一份安全承诺书,表明可以工作到5月31日,并保证这期间的安全问题由她自己负责。
郭蓉说,3月27日,校方再次要求她签订一份安全承诺书,不过工作时间改成了“到我公司来人接替工作的期间”。
“然而当天下午,人事部新来了两个女同事,告诉我可以不用来上班了。”郭蓉郁闷地说,当时情绪低落的她就回家了。
此后,郭蓉查询了《劳动合同法》,其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三期’期满为止。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不续签,但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郭蓉委屈地说,为什么劳动法有明确规定,而且她还书面承诺身体由自己负责,学校还要在孕期和她解除合同呢?
4月7日,她的丈夫刘先生电话询问湘潭状元教育中心刘经理,得到的答复是郭蓉7天没来上班,学校按无故旷工处理了。
学校:她7天没来上班,已构成旷工,学校并非因怀孕而将其辞退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学校
7天没上班按旷工处理
4月9日下午3点,我们来到雨湖区状元教育中心办公室。宣传资料显示,该中心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高、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
工作人员表示,郭蓉申请工作到5月31日,但到5月底,郭蓉的孕期就达到7个月了,这对她也有风险。“我们没有辞退她,是她自己提出到3月31日就不干了,也不来协商。”
随后,工作人员提出由郭蓉单独和刘经理协商处理,要求我们和刘先生在办公室外等候。大约40分钟后,郭女士走出办公室,告诉我们她7天没来上班要按旷工处理,她可以继续回来上班,如果不愿意回来上班就算主动离职。
“既然让我离职了,怎么又让我去上班呢?”对于刘经理提出的解决方案,郭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她坚持要求学校道歉。
我们多次提出要求采访学校负责人刘经理,但均遭到拒绝。
随后,郭蓉和丈夫来到雨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并递交了投诉书。
工作人员表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等待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后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递交投诉书,申请调查处理。(应当事人要求,文中郭蓉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