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9日从海南省二中院获悉,海南省二中院日前对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局原局长符军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符军有期徒刑13年。
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符军利用担任昌江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管理昌江县教育系统的基建工程建设、教育设备采购、幼儿园食堂承包、中小学校服定制等事项过程中,为海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企业以及方某等20人承接业务和获取工程项目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05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符军利用职务之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符军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为此,法庭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符军有期徒刑13年。赃款72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