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女,1992年7月出生)在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秀华城一楼儿童游乐场看到很多儿童在玩游戏,就萌生偷走一个孩子给自己母亲抚养的念头。当日18时许,林某在秀华城北门一卖光碟的摊位前看到,被害人易某将正在睡觉的男婴邱某(刚出生四个月)放在一辆婴儿车里并离开后,林某随即将男婴从车里抱走,并迅速逃离现场,回到其位于海口市秀英区书场村内一出租屋中。
随后,林某与其母亲陈某决定将男婴抱回万宁老家哺养并马上离开出租屋。当日22时许,林某、陈某将男婴抱到万宁市某农场陈某玉(陈某的姐姐)家,遭到陈某玉劝阻。因担心被追究法律责任,当日23时许,二人来到万宁市兴隆红十字医院外科换药室门口处,将婴儿遗弃在地板上随即离开。次日凌晨0时40分许,医护人员发现婴儿后及时报警。
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随后将被盗男婴还给其母亲易某。当晚,林某到万宁市公安局南林派出所投案。
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为了收养,偷盗他人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拐骗的婴儿邱某已被送回并已依法归还被害人易某,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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