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6岁的余婷,200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从华中师范大学毕业。2007年,怀揣着对教育事业的热爱,她进入海口市金盘实验学校担任数学教师,现任学校初中数学组组长,因其做事严谨、雷厉风行,学生们给她起了一个亲切昵称——“余哥”。

三亚一职校女生抱走4月大男婴 投案自首领刑三年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5-06-16 08:56

  海口网6月16日消息(记者赵莎 通讯员杨翘名 郑彩娟 王锦良)每一个孩子的失踪,都会酿成一个家庭的悲剧。统计显示,全国每年失踪的儿童中,被拐骗贩卖的比例占8成。也许有人觉得这些问题离自己很遥远,和自己没有关系。殊不知,孩子的身边也潜伏着很多危险因素,既有他们柔弱身躯无法抵御的天灾,也有车祸、坠楼、溺水等意外发生,还有不法分子蓄意针对他们的犯罪。

  2014年8月7日,一名4个月大的男婴在海口市秀华城被人从婴儿车里抱走,秀英警方21小时内成功破案找回男婴。令人惊讶的是,作案的竟是一名22岁的职校女学生林某。据被告人林某称,其哥哥患病至今未婚,而父母抱孙心切,所以她才抱走了男婴。无论她的作案动机是什么,只要触犯了刑法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5月26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

  女学生抱走4个月大男婴

  现年23岁的林某案发时系三亚某职业学校学生。2014年8月7日17时许,林某在海口秀华城一楼儿童游乐场看到很多儿童在玩游戏,就萌生偷走一个孩子给自己母亲抚养的念头。18时许,林某看到一名母亲易某带着1名1岁左右的男童和1名躺在婴儿车里的婴儿在商场内游玩。几分钟后,易某准备带孩子回去时,发现秀华城外面下着小雨,于是将婴儿车里正在睡觉的男婴留在北门处一卖光碟的摊位旁,抱着大儿子先离开。林某在看到易某将婴儿独自留下后,立即将男婴从车里抱走,并迅速离开商场,回到位于秀英区书场村家中。随后,林某及其母亲陈某决定将婴儿抱回万宁老家抚养。

  当天22时许,林某、陈某将婴儿抱到万宁市南林农场陈某的姐姐家,遭到陈某姐姐的劝阻。当天23时许,林某、陈某将婴儿抱到万宁市兴隆红十字医院,将婴儿放置在医院外科换药室门口处地板上离开。次日凌晨,医护人员发现婴儿后及时报警。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于2014年8月8日晚将男婴还给其母亲易某。

  时隔一天嫌疑人投案自首

  案发后警方追踪监控录像,发现林某为该案犯罪嫌疑人。其和母亲陈某二人已离开海口市前往万宁市。次日民警赶往万宁市陈某的姐姐家,查找林某、陈某的下落,希望两人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8月8日22时许,林某到万宁市公安局南林派出所投案。次日因涉嫌拐骗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陈某在其女儿林某将婴儿抱回出租屋后即与林某一起将婴儿抱到万宁,准备寄在亲戚家抚养,因无法形成证据链证实陈某知道其女儿是盗窃该婴儿的,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陈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未将陈某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2014年12月15日,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秀检刑诉[2014]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拐骗儿童罪,向秀英区法院提起公诉。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因拐骗儿童罪领刑三年

  在庭审中,林某辩解称,其没有想盗走婴儿,是以为被害人易某不要才抱回家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主观上想偷盗婴幼儿,与事实不符,林某只是因为婴儿邱某被放置在超市门口,无人照看,处于监护侵害状态,为了阻断监护侵害,同时出于收养目的才将婴儿邱某抱走,其行为不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犯罪特征,不构成犯罪;林某只是在被害人易某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充当了临时监护人的角色,其行为属于监护权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林某在抱走婴儿之前一直跟随易某,后趁易某离开之际,采用秘密手段将婴儿抱走,其行为具有隐蔽性,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犯罪特征,构成拐骗儿童罪。林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为了收养,偷盗他人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拐骗的婴儿已被送回,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林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家长应提高防范意识

  承办检察官王锦良介绍: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自己收养,也有的是拐骗儿童供自己使唤、奴役;而拐卖儿童罪的目的则是为了出卖。

  为了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检察官提醒家长,应当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让孩子脱离监管,也不要轻易将孩子交由他人帮忙照顾,尤其是婴幼儿,从而使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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