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原处长吴某某在任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主任、处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学校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和帮助,先后收受学校项目承建商、合同供应商符某、黄某阳、陈某壁等14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8万元。7月13日上午,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9月至2008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担任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下称海南经贸院)计划财务处主任(正科级),主持该处全面工作;2008年12月至2012年7月担任该院计划财务处主任(副处级),2012年7月至案发前担任该院计划财务处处长(正处级),主持该处全面工作。在任海南经贸院计划财务处主任、处长期间,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学校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和帮助,先后收受学校项目承建商、合同供应商符某、黄某阳、陈某壁、周某烈、符某俊、陈某毅、刑某劲、刘某宏、黄某、黄某交、黄某鑫、文某琅、王某锋、林某山等14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6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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