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8日讯(记者杜润涛)3月7日,省教育厅转发国家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针对幼儿园安全健康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规程》提出,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紧急情况下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幼儿园教职工应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幼儿园应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规程》要求,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食;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规程》强调,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省教育厅要求,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和督导检查,引导和规范各类幼儿园依法办园,规范管理,推动幼儿园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