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校车管理人员、校车驾驶人、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改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环境;加大对违法运载学生车辆的打击整治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学生出行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加强对《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过渡期内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学生用车不能满足国家专用校车标准的,允许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纳入客运模式管理的车辆应当逐步更新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11座以上的载客汽车;纳入专营模式管理的车辆应当逐步更新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车辆,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逐步更新为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非载客汽车一律取缔
《方案》指出,各部门要优化学校布局,合理规划设置学校,解决学生交通安全问题,结合实际建设好寄宿制学校,努力满足留守少年儿童和交通不便学生的寄宿需求;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校附近的公交站点要强制设立港湾式站台,并要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具体完成设立站台和警示标志的时限。各单位要严格校车使用范围,各市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一般不使用校车。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可以根据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
对不符合校车使用范围的学校,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同时合理安排好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需求。严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针对目前存在的部分接送学生车辆尚未获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情况,各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开展排查,对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者,车辆达到标准的,督促其依法依规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和申领校车标牌;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予以取缔,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对所有非载客汽车接送学生的,一律予以取缔。
城区学校一般不提供校车
《方案》指出,我省校车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组建校车公司模式、学校或幼儿园自主运营模式三种模式运营。各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辖区内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具体实际逐一摸底,确定应纳入基本运营模式保障的对象,使其获得校车服务,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划片就近入学,对城区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一般不提供校车服务。凡具有完善的城市公交客运系统的城区或县城,学生乘坐公交车上下学。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乘坐公交车上下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陪护;农村地区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上下学步行路程小学在2.5公里、初中在3.5公里以内的,应鼓励学生步行上下学。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幼儿园幼儿步行上下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陪护。凡不能通过城市公交客运或步行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幼儿,应全部纳入基本运营模式保障。
近日,我省制定《海南省校车服务方案》指出,我省将进一步规范校车使用,把校车逐步更新为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和制造的专用校车,对于不达标准和非载客汽车接送学生的一律予以取缔,同时,城区学校一般不提供校车服务,农村地区小学一至三年级、幼儿园幼儿步行须由家长或监护人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