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24日消息(记者杜润涛)近日,我省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从今年起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用两年时间实现常态化评审,实现新制度完全入轨。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修改完善全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改革覆盖各类中小学
《方案》指出,本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开展,力求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建立统一的职务制度
《方案》要求,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聘用后岗位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职称改革后,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上,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评价标准向乡村倾斜
《方案》指出,评价标准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学校教师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
同时,我省将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改进评价方式方法,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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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