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进城落户农民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
到2020年,该省努力实现8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7%
按照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为加快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工作,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根据方案,海南将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等。到2020年,我省努力实现8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7%。南国都市报记者黄婷
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方案指出,落实放开海南省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合理确定海口市、三亚市的落户条件,对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设置科学合理的就业年限、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居住年限等条件。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工作,提高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在本省的就(创)业地。
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全面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工作督导力度,确保各市县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居住证有关政策规定,扎实推进居住证办理工作。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并逐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落实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根据方案,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确保如期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基本完成确权工作并提交验收申请的基础上,抓好“回头看”,查漏补缺。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出台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我省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和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开展农村产权流转试点,探索农户对土地承包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各市县要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程序和轮候规则等,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住房保障待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入住工作,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向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配租配售现有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继续停止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实施公租房保障货币化。各市县可在现行对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发放范围,向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进城落户农民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公租房租赁补贴具体准入条件、保障面积、补贴标准等,由各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研究制定自筹资金购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发挥公积金对住房保障支撑作用。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力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联动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重点加强对新增就业人员、劳务派遣工及其他短期合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允许在城镇就业且收入稳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推动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在深入调查分析职工住房消费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形成针对不同收入群体、不同需求层次的差别化提取政策体系,切实保障缴存职工的使用公平性和受益度。研究制定自筹资金购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统一规范离职提取的条件,进一步加大对职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扶持力度,使职工充分享受使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的政策优惠。
加快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根据自主核算的业务模式的需求,全面优化升级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实现“管理更精细、服务更便捷”的工作目标,创新业务办理模式,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充分利用“互联网+”进行流程再造,实现职工可利用互联网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建立使用全省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进城落户农民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后,转入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申请,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转出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办理中止参合手续时为其开具参合凭证。
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中的有关权益。在省内跨统筹区流动的新农合参合人员转移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转移当年仍可在转出地享受新农合待遇,在转入地按规定缴纳了居民医保保费后,次年可享受转入地居民医保待遇。
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
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做好非户籍农民子女落户后的入学、转学工作,切实简化优化入学、转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非户籍农民子女落户后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将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纳入重点督查内容进行专项督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探索落户与建设用地增加规模挂钩机制
根据方案,探索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研究制定我省落实《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坚持以人定地、人地和谐,制定实施人地挂钩政策,有效体现实施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化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用地保障、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等方面的要求,切实推动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