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记者从海南省教育厅获悉,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教育厅出台《海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提出贫困生认定的限制条件,其中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不可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办法》要求,高校要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并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办法》指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家庭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来自单亲经济困难家庭,或来自多子女家庭且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子女正接受高等教育的;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父母亲身体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
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家庭或学生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海南省教育厅提醒各高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应自行按照学生困难程度制订本校认定指标和权重体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