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下课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中小学生招生入学有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
根据《办法》,新设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规进行法人分类登记。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任何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依照章程和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办学项目与内容,科学合理地制定培养目标、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应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简洁、直观、准确、规范地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且培训内容不得超过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不得伪造、变造办学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办学许可证。在招生过程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夸大培训效果,或者作出对升学、通过考试、提高应试成绩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宣称或者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或者学校周边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发放招生广告。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办学许可、未进行法人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立即停止招生和一切培训活动;依法办理证照之前,继续开展本《办法》规定的培训活动的,视为违法举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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