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规定户外广告设施伤人设置者应担责
海口网10月15日消息 记者从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禁设情形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水平直接反映了一个城市的容貌标准和文化品位。 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条例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禁设情形,规定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利用行道树或者损坏绿地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的。
条例同时规定,除商业繁华区域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商业繁华区域范围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条例还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造成声光污染
在如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问题上,条例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活动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
条例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者的设施维护义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同时,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内容中的图案、文字出现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迹、褪色、变形等情况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新,并应当在修复前停止使用。如果未及时予以维修、更新,相关部门将责令户外广告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将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伤人设置者应担责
条例指出,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如果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和提交检测报告,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置者未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规定设置、维护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现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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