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备案号:QHK-2010-21004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海口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理各类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违法设置的独立落地式广告牌、招牌,要求在9月30日前全部自行拆除;持有海口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原琼山市政府批准文件(未取得《海口市户外设置物管理许可证》)设置的独立落地式广告牌,其业主须在9月30日前持相关手续到市政府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办理补报手续,经审核手续完备有效的予以保留补办手续,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自行拆除。
二、建筑物屋顶广告招牌[指设置在建筑物屋顶(含裙楼)或女儿墙上的广告招牌]继续按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09年4月在《海口晚报》发布的《关于整治楼顶广告牌招牌的通告》精神执行。
三、建筑物(含构筑物)墙面违法设置的经营性广告牌,其业主必须在9月30日前自行拆除;建筑墙面违法设置的自用宣传性广告牌,其业主必须在10月15日前到市政府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办理补报手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罚后予以办理手续,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自行拆除。
四、建筑墙面上未经批准违法设置的招牌,其业主必须在10月15日前到市政府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办理补报手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罚后予以办理手续,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则要求自行拆除。
五、天桥(含立交桥和城市桥梁)上违法设置的广告牌,其业主必须在9月30日前自行拆除;持有海口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原琼山市政府批准文件(未取得《海口市户外设置物管理许可证》)设置的桥体广告牌,其业主须在9月30日前持相关手续到市政府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办理补报手续,经审核手续完备有效且经桥管部门认定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予以保留补办手续,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自行拆除。
六、各种亭类(不含公交候车亭、电话亭在内)上违法设置的所有广告必须在9月30日自行拆除。
七、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商家门窗上的乱贴乱画的广告招牌,由业主(或使用者)自行拆(清)除。
八、以上几类应自行拆除而逾期未拆的,我委将依法处罚并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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