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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原则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0-10-16 11:36

(一)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户外广告和招牌专项整治工作;城管行政执法队伍要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部门协作原则。城管、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发布、查处的主管部门,各级城管、工商行政执法队伍是本次整治活动的主要力量。市委宣传部、市交通港航局、省报刊发行局、市电信局、市民政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局、海口晚报社、市交警支队、市城管公安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整治工作。

(三)突出重点原则。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违法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及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和对建筑景观影响较大的大型招牌。

(四)安全使用原则。在户外广告和招牌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把握安全使用原则,对经批准设置仍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招牌,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分类处理原则。按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位置与形式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独立落地式广告、建筑物依附式广告、公用设施依附式广告和乱贴乱画,依此进行分类处理。

1、独立落地式广告招牌

(1)违法设置的广告、招牌全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则按程序依法强制拆除。

(2)持有海口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原琼山市政府批准文件设置的广告牌(部分单立柱广告),其业主须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手续到市政府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办理补报手续,手续完备有效的予以保留补办手续,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拆除,逾期不拆的则按程序依法强制拆除。交警部门批设的单位指示牌到期后一律自行拆除,不再予以延期。

2、建筑物依附式广告招牌

(1)屋顶广告招牌(指设置在建筑物屋顶(含裙楼)或女儿墙上的广告招牌)继续按2009 年4 月市政市容委在《海口晚报》发布的《关于整治楼顶广告牌招牌的通告》(见附件1)精神执行。

(2)建筑墙面违法设置的经营性广告牌(以出售广告位为目的的),全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则按程序依法强制拆除。

(3)建筑墙面违法设置的自用宣传性广告牌(以宣传本店经营内容为目的的),责令其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政府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办理补报手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罚后予以办理手续,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则要求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则依法按程序强制拆除。

(4)墙面招牌由于量大面广,整治难度和影响较大,应按照“新建建筑招牌严格控制,原有建筑招牌逐步规范”、“清拆和整改相结合”的思路进行。即新建建筑建成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应主动通知并要求业主按照“一店一牌、统一设置位置、统一设置高度、统一设置尺寸、统一设置材质、统一设置风格”的标准,对整栋建筑的招牌位置进行规划并报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在批准之前,严格控制不得违法设置;原有建筑中违法设置的招牌,责令其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政府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办理补报手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罚后予以办理手续,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则要求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则按程序依法强制拆除。对沿街店面招牌逐步统一规范,逐步达到“一店一牌、统一设置位置、统一设置高度、统一设置尺寸、统一设置材质、统一设置风格”的标准。

3、公用设施依附式广告

(1)候车亭上擅自增设的广告牌一律拆除。

(2)天桥(含立交桥和城市桥梁)违法设置的广告牌一律拆除。

(3)道路指示龙门架(海秀东路、海秀中路、新大洲大道)广告牌按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拆除。

(4)交通标志牌背面广告到期后一律拆除不再延期。

(5)路名牌广告应严格按国家相关设置标准和要求设置,擅自增设的广告牌一律拆除。

(6)各种亭类(不含公交候车亭、电话亭在内)上违法设置的广告一律拆除。

4、乱贴乱画等临时广告招牌

坚决整治清除城区内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商家门窗的乱贴乱画行为,全面提升沿街立面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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