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不适用此表,不参与评级。
2.评分表中分值为“※”的项目为关键监督项目,达不到此“评查内容”要求的记为“0”分,评为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需责令限期整改。
3.评查内容中可以有合理缺项,在该项“备注”中注明“合理缺项”,评分时需标化。
4.现场检查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于相应项目的“得分”栏中,依评分标准计人该项得分处,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
5.将各项目的得分汇总后填入表头“总得分”和“标化分”处,根据标化分情况核定等级记入表头“核定等级”处,并由住宿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共同在量化分级评分表上签字。
6.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住宿业卫生规范》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内容,方能运用此表进行准确评查。
第二部分基本信息(表头)
1.总得分:依据住宿业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单位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标化分:标化分=实得分除以应得分×100,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核定等级:将合格的单位评定为A、B、C三个等级,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写。
4.单位名称: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单位名称填写。
5.地址: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地址填写。
6.负责人:按照卫生许可证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
7.卫生许可证编号:按照卫生许可证编号填写。
第三部分 量化信息(正表)
指标设置概况:本表共包括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37项。
(一)一级指标说明
1.卫生管理:指卫生许可证件、体检培训、个人卫生等。
2.功能间卫生要求:指消毒间、布草间、保洁设施、卫生间环境等。
3.公共用品卫生要求:指棉织品清洗、清洁工具等。
4.通风系统:指机械通风装置。
(二)二级指标说明
第一项 卫生许可证(关键项)
1.本条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资格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者在经营时须持“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2.卫生许可证应真实有效,不得擅自伪造,涂改、倒卖或转让他人,逾期3个月未复验视为过期。
3.不符合上述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项 亮证经营
卫生许可证原件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未公示判定为不合格。
第三项 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应置于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等处),未公示判定为不合格。
第四项 卫生管理制度
1.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一)证照管理制度;(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三)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四)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五)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六)集中空调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七)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八)预防控制传染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九)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设施设备护保养制度。
2.卫生制度有缺项扣2分(根据住宿场所实际情况可合理缺项,不扣分)。
3.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置于相应工作岗位的墙上。
第五项 自查记录
1.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经营者参照本表进行自查也可自行设计自查记录表,每月至少有一次全面自查记录并有相应处理结果。
2.无自查记录判定为不合格。
3.检查近6个月自查记录。
第六项 卫生管理及人员
1.卫生管理体系指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住宿业卫生
规范》的有关规定,住宿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组织机构,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2.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住宿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或职工人数在二十人以上的单位,查文件或会议记录,其它单位查会议记录或在卫生管理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判定为不合格。
第七项 体检培训
1.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住宿场所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2.实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3.抽查三人以上,缺一人扣2分;不足三人全部抽查,缺一人扣2分,全部从业人员无健康、培训证明扣6分。
第八项 个人卫生
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住宿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2.抽查清洁客房的从业人员。
第九项 检测报告
有效检测报告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住宿场所经营单位应提供2年内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检测样品包括:空气、微小气候及公共用品涂抹样品。
3.检测报告中主要卫生指标包括: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顾客用具消毒,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顾客用具消毒,机械通风量,湿度,噪声,二氧化碳。
4.主要卫生指标合格率应达到100%。
无有效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俭报告的,此项目不得分。
第十项 集中空调评价报告
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常性卫生学评价,评价不合格或无评价报告此项不得分。
第十一项 集中空调档案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档案内容包括:通风管道清洗资料(清洗服务机构资质、施工方案、影像资料等);空气过滤、冷凝盘管、加湿器等设备清洗、消毒记录;放式冷却塔清洗、消毒记录;空调系统竣工图。
第十二项 客用化妆品
1.标签:粘贴、印刷在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2.标签应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号等内容,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须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提供客用化妆品的单位,应索取生产厂家或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三项 消毒间(关键项)
提供非一次性杯(饮)具的住宿场所应依据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设置专用密闭的消毒间。
1.消毒间应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储存”。
2.建筑结构兼顾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3.消毒间应设置在室内并为独立的隔间,消毒间在门、窗关闭时与外环境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之间能够相互分隔。
4.消毒间的面积应同公共场所的使用面积相匹配,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消毒间的面积与公共场所的使用面积之比例。
第十四项 消毒间环境
1.消毒间环境整洁,地面、墙面、顶面、台面、柜内等处均应清洁,无脱,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2.消毒间内不得放置拖把、饮水机、制冰机、开水锅炉等与消毒无关的杂物。
第十五项 消毒设施(化学、物理消毒可二选一)(关键项)
1.采用化学消毒应设置足够数目的清洗池和消毒水池(桶),并有明显标识。
2.采用高温消毒应配备热力消毒柜和清洗池。
第十六项 消毒药品
1.无消毒产品或消毒产品过期的,此项不得分。
2.使用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取得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产品应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采购时应注意产品标签并向供货方索取查验相关证件和批件(或购物凭证)。
第十七项 消毒药物配比容器
容器为带有计量单位的配比容器,如量筒,量杯等,主要为保证消毒液配比浓度的正确。使用固体片剂或仅用热力消毒法可合理缺项。(消毒液的配比详见附件2)。
第十八项 非一次性拖鞋消毒
1.为客人提供的非一次性拖鞋的单位应有相应的拖鞋消毒设施,配备拖鞋专用消毒桶,大小应和提供拖鞋的多少相适应。拖鞋消毒池(桶)必须专用,安装上下水设施。拖鞋的应在专用的拖鞋消毒池(桶)内进行,不得用于其他物品的消毒。
2.拖鞋的消毒推荐使用化学消毒(如使用含氯消毒剂)浓度应在1000mg/L,浸泡30分钟,消毒液每4小时更换一次。
第十九项 清洗消毒程序
包括客用饮具、棉织品、拖鞋、卫生洁具等客用物品消毒程序正确,有一项消毒程序不正确此项不得分。(见附件1)
第二十项 客用饮具
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污迹、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第二十一项 布草间(关键项)
棉织品经烘干后应在洁净处整烫折叠,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及时运送至储藏间保存。
此条目是对布草间的基本要求,具体如下:
1.星级宾馆设立专用布草间,普通旅店设置密闭储存布草设施。
2.布草间面积应与住宿场所使用面积、床位数相适应,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3.普通旅店设置密闭储存布草设施,储存布草的设施不得设置在公众经常经过的通道处。
4.布草问只用于储存清洗消毒后的洁净布草。
第二十二项 脏棉织品收集
1.住宿场所室内应设有脏棉织品收集容器。
2.收集容器应密闭并有标识。
第二十三项 布草间环境
1.布草间环境整洁,地面、墙面、顶面、台面、柜内等处均应清洁,无脱落,布草间内的布草应分类码放。
2.布草间内只得存放清洁棉织品,其他无关的物品均不得存放。如:消毒液、客用化妆品、一次性用品、使用过的脏布草等。
第二十四项 保洁设施
1.公共用品用具(棉织品、饮具等)经清洗消毒后应及时放置在密闭保洁柜内存放,不得直接放于地板上或直接暴露于空气当中,防止二次污染。
2.保洁柜四周密闭并有标识,不得与外界相通,有可开合的柜门。
3.柜内无污迹及积尘。
4.保洁柜内只能存放洁净公共用品用具,其他无关物品均不得存放如:一次性用品、从业人员个人物品等杂物。
第二十五项 卫生间排风设备
1.卫生间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如排风扇、换气扇。
2.使用中央空调的卫生间所使用的排风管道不得与其他机组、风管共用或连通。
第二十六项 卫生间环境
公共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地面无积水、便池内无积粪(尿垢),室内无蚊蝇及异味。
第二十七项 未配备卫生间的客房盥洗设施
普通旅店盥洗室每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便池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第二十八项 公共用品数量
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棉织品、饮具等,与床位数之比应达到3:1的比例。(一套使用、一套送洗、一套备用)
第二十九项 一客一换
1.保证公共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2.更换记录须记录内容有:日期、时间、房间号、物品种类(床单、被罩、套、茶杯、漱口杯、梳子、洗发液、浴液、卫生纸、拖鞋)、件数、签名。
3.客用物品更换记录须保留6个月以上。
第三十项 自洗棉织品消毒(关键项)
1.自洗棉织品(毛巾、浴巾、浴衣裤等)的,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未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不予评定等级。
2.消毒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予评定等级。
3.设施消毒能力与棉织品使用量不相适应;不予评定等级。
第三十一项 棉织品清洗
此条目是对客用物品清洗消毒或送洗作出的具体要求:
1.客用棉织品若为自洗,须记录清洗消毒的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方法、消毒人员签名。
2.客用棉织品若为外送清洗消毒的,须记录送出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等,回收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须经双方确认签名。
3.若棉织品外送清洗消毒,须索要清洗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等)。
4.清洗消毒记录或送洗记录应保留6个月以上。
第三十二项 客用毛毯、棉(羽绒)被、枕心等
1.客用毛毯、棉(羽绒)被、枕心三个月内应清洗消毒,有污迹时须及时更换。
2.清洗消毒记录或送洗记录应保留6个月以上。
第三十三项 客用棉织品
1.更换好的床上用品(床单、被罩、枕套、枕心、棉被、毛毯、褥子)均须平整无褶皱,无破损,无茶渍、血迹等污迹,无毛发。
2.浴巾、毛巾等应清洁,固定位置存放,无破损,无茶渍、血迹等污迹,无毛发。
第三十四项 面盆、浴盆、恭桶
1.应每日清扫客用卫生间。
2.清洗消毒后的面盆、浴盆、恭桶无污迹,无异味。
第三十五项 脸盆、脚盆
1.无卫生间的客房应配备有脸盆和脚盆,未配备此项不得分。
2.按照每个床位配备脸盆、脚盆各一个,未按床位数配备此项扣2分。
3.脸盆、脚盆有区分标记。
第三十六项 清洁工具
1.清洗、消毒恭桶、面盆、浴盆的工具及盛放工具的容器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2.客房内的清洁工具应该按照清洁打扫的功能进行分类,清洁工具必须按清洁的部位明显区分开,如:清洁客房的工具和清洁卫生间的工具应有明显标识区分,清洁卫生间内恭桶、面盆、浴盆、台面、地面等设施的抹布应有明显的标识和颜色区分。
3.所使用的抹布应一间客房一套,并分类回收、清洗、消毒。
第三十七项 机械通风装置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1.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通过现场检查和查看清洗记录。
2.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液有效氯浓度应达到0.5~1mg/1(建议浓度),作用30分钟。
3.开放式冷却塔应远离公众通道,设置有效隔挡设施。
4.新风取风口应远离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等污染源。
第四部分 量化分值计算及评级标准(表尾)
1.评分表总分为128分,实得分是依据本评分表对住宿场所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
2.合理缺项的分值需标化,标化分一实得分除以应得分×100。应得分是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减去合理缺项后,应得的总分。
3.根据总得分确定级别,如有缺项,则根据标化分确定级别,分别做出优秀、良好、合格的量化分级结论。
(1)标化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标化分为70~89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标化分为60~69者,评为合格,核定为C级;
(4)标化分低于60者或标注“※"的关键项不达标的,评为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对关键项不达标的单位应完成评分表)
4.“评查内容”各单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能出现负分。
附件1
推荐的住宿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一、清洗方法及步骤
(一)去除公共用品用具表面的残渣、污垢。
(二)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公共用品用具表面。
(三)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二、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100℃作用20~30分钟以上。可用于饮具、盆、毛巾、床上用棉织品的消毒。
2.红外线消毒:125℃作用15分钟以上。可用于饮具、盆的消毒。
(二)化学消毒。用含氯、溴或过氧乙酸的消毒药物消毒。
1.用含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分钟,可用于盆、饮具的消毒或用于物品表面喷洒、涂擦消毒。
2.用0.2%~0.5 9/6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1000毫克/升的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可用于拖鞋消毒。
化学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
三、保洁方法
(一)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二)消毒后的饮具应及时放人餐具保洁柜内。
四、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一)使用的消毒剂应在保质期限内,并按规定的温度等条件贮存。
(二)严格按规定浓度进行配制,固体消毒剂应充分溶解。
(三)配好的消毒液定时更换,一般每4小时更换一次。
(四)使用时定时测量消毒液浓度,浓度低于要求立即更换。
(五)保证消毒时间,一般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应作用15分钟以上。
(六)应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没于消毒液中。
(七)用品用具消毒前应洗净,避免油垢影响消毒效果。
(八)消毒后以洁净水将消毒液冲洗干净。
附件2
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一、常用消毒剂
(一)漂白粉:主要成分为次氯酸钠,还含有氢氧化钙、氧化钙、氯化钙等。配制水溶液时应先加少量水,调成糊状,再边加水边搅拌成乳液,静置沉淀,取澄清液使用。漂白粉可用于环境、操作台、设备、餐饮具、工具及手部浸泡消毒。
(二)次氯酸钙(漂粉精):使用时充分溶解在水中,普通片剂应碾碎后加入水中充分搅拌溶解,泡腾片可直接加入溶解。使用范围同漂白粉。
(三)次氯酸钠:使用时在水中充分混匀。使用范围同漂白粉。
(四)二氯异氰尿酸钠(优氯净):使用时充分溶解在水中,普通片剂应碾碎后加入水中充分搅拌溶解,泡腾片可直接加入溶解。使用范围同漂白粉。
(五)二氧化氯:因配制的水溶液不稳定,应在使用前加活化剂现配现用。使用范围同漂白粉。因氧化作用极强,应避免接触油脂,以防止加速其氧化。
(六)碘伏:0.3---'0.5%碘伏可用于手部浸泡消毒。
(七)新洁而灭:0.1%新洁而灭可用于手部浸泡消毒。
(八)乙醇:75%乙醇可用于手部或操作台、设备、工具涂擦消毒。
二、消毒液配制方法举例
以每片含有效氯0.25g的漂粉精片配制1L的有效氯浓度为250mg/L的消毒液为例:
(一)在专用消毒容器中事先标好1L的刻度线。
(二)容器中加水至满刻度。
(三)将1片漂粉精片碾碎后加入水中。
(四)搅拌至药片充分溶解。
三、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一)使用的消毒剂应在保质期限内,并按规定的温度等条件贮存。
(二)严格按规定浓度进行配制,固体消毒剂应充分溶解。
(三)配好的消毒液定时更换,一般每4小时更换一次。
(四)使用时定时测量消毒液浓度,浓度低于要求立即更换。
(五)保证消毒时间,一般餐具、工具消毒应作用5分钟以上。
(六)应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没于消毒液中。
(七)餐具消毒前应洗净,避免油垢影响消毒效果。
(八)消毒后以洁净水将消毒液冲洗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