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方法
(一)确定量化评价内容
在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中,按照《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规定的量化评价内容和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评价。
(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现场审查评分,必须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作出审查结论,并由经营单位陪同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共同在量化评分表上签字。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对新申办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现场审查关键项合格且得分不少于60分,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对新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经两次现场审查确定其卫生信誉度等级,两次审查间隔不少于三个月。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或取消卫生信誉度等级。
(四)卫生监督频次的确定
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审查结论为优秀(A级)的,实施简化监督,每年监督频次不得少于1次;审查结论为良好(B级)的,实施常规监督,每年监督频次不得少于2次;审查结论为合格(C级)的,实施强化监督,每年监督频次不得少于3次;对评定为60分以下或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五)卫生监督动态管理
1、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应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信誉度等级进行核定,并及时更换“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志”。
2、凡严重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为的,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两次及两次以上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卫生信誉度等级A或B级单位应降低一个等级;凡发生重大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直接降为C级或取消卫生信誉度等级。
3、对降级或取消信誉度等级的经营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评定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