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增财力55%以上用于民生
第十六章 政策措施
第一节 投融资政策
在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和社会事业等方面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有关中央专项投资时,实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省和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投入。创新投融资机制,通过财政扶持、资金整合、社会投入,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分工,分别设立海南国际旅游岛开发基金、海南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海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南生态旅游建设专项资金、海南旅游产业投资基金、海南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推进一批有竞争力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研究将海南优势产业增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专栏13:海南旅游投融资平台(略)
第二节 财税政策
针对海南特殊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海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并在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特别是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等方面,加大对海南的支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协调,落实将海南9个山区市县列入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政策和将尖峰岭等7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列入国家生态补偿试点政策。
省级财政每年新增财力55%以上用于民生项目支出。省级财政设立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保险发展资金、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引导专项资金。
第三节 土地政策
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分类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国际旅游岛建设鼓励扶持类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分类管理,保障旅游、保障性住房、高科技、新型工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甲类指标用地,适度安排乙类指标用地,禁止供应别墅类用地。
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编制乡村旅游项目规划,稳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试点。探索完善以原生态为主题的旅游景区和高尔夫旅游等生态旅游项目的用地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交易市场,推进城乡土地一体化管理,原则上土地一级开发由政府主导。
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探索在征地补偿时,用地单位单独列支社保资金。
科学论证、统筹规划岛屿开发利用,依法加强西沙和无居民岛屿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第四节 海域和海岛管理政策
认真落实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编制海岛保护规划,对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制定保护与利用规划。按照《海岛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无居民海岛进行使用确权登记。
第五节 其他政策
积极协调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对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落实计征基数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的政策。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景点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进一步研究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
第六节 组织协调机制
本规划纲要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规划期限为2010至2020年,每5年修订一次。依据本规划纲要,要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旅游区建设规划,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
成立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小组,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强力推进《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成立海南省旅游规划委员会,负责全省重要旅游资源开发和重大旅游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核。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作为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牵头负责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编制、旅游资源管理和旅游项目审核的统筹协调工作。各市县党委、政府要把国际旅游岛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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