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10日消息(记者蔡康)“发个红包就算是加班费了,辛辛苦苦加了7天班。”春节假期已经结束,在这个举家团聚的七天假期里,仍有不少人因为各种原因坚守岗位。但一些用人单位并没有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加班费,而是以发过年红包代替。
9日中午,海秀路一家饭店内顾客盈门,服务员里外忙个不停。借着一位服务员收拾桌子的空当,记者上前询问其是否有加班费,该服务员苦笑说:“除夕当天老板给发了200元红包,可能这就是加班费吧。”
陈明(化名)是一家大型连锁超市的工作人员。他告诉记者,春节期间超市历来不放假。超市规定,所有加班的员工包括行政人员、理货员等都没有加班费,但可以补休,“加一天班,补休两天”。尽管明知这一规定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但我们都是敢怒不敢言,最多私下发发牢骚,不敢跟公司计较。”陈明说。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因为目前很多单位实行聘用制,人员流动性大,不少加班者虽然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但考虑到为了几百元钱的加班费丢了工作,得不偿失,最后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用红包代替、串休补偿都是在偷换三倍工资的概念,都是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认为,红包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这些都与节假日的三倍工资无关,不能用它们来代替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的合法收入。陈律师提醒,举报人应尽量收集有关证据,例如假日加班的打卡记录、值班安排记录、工作数量统计单据等,以便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查处,2年以内这些证据、材料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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