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确定投标人办法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确定投标人办法》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确定投标人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海口市建设局、海口市监察局及相关单位讨论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确定投标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7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投标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确定投标人活动应当在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内依法进行,接受公证机构的公证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同时海口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派员对招标确定投标人的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条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拟确定投标人的数量,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拟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并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的办法确定投标人。
施工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为减少评标工作量可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选择不少于15家投标人。
第五条 确定投标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开招标的,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7号令)规定的办法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在发布前五天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办法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招标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
(五)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办法选择合格投标人。
(六)确定投标人,撰写确定投标人报告,并将确定投标人结果告知投标申请人。
第二章 资格预审文件
第六条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拟确定投标人数量、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情况相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设定与拟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得高于满足拟招标工程最低的资质等级。
第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确定投标人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方式、确定投标人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办法;
(四)确定投标人申请书格式;
第八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以下情形的条款: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
(三)强制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
第三章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投标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需要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 招标公告发布前,资格预审文件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后确需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应当至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五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该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从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截止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联合体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时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应是资格评审的开始时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预审,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有效提交预审申请的投标人。
第十六条招标人收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应当向投标申请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及密封情况的凭证,并妥善保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七条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按照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申请人补充、修改、替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八条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应当真实、有效。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真实的响应。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证书;
(三)资格预审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 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资历以及业绩报表及证明材料;
(五) 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
(六)近三年来完成或在建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原件备查;
(七) 拟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
(八) 提供近三年来获得国家、部级以及海南省工程质量方面优质或优秀工程奖的相关证明材料(奖状、文件等),原件备查;
(九) 财务资信及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情况。
招标人应当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保密。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评审和比较、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招标人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五章 符合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投标人。
本细则所称的随机抽取方式是指对通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选出满足符合性评审的合格申请人,采用现场随机抽签方式从其中选择投标人,并且在抽签前公开抽签程序和抽签方法。
抽签方式:按获奖投标申请人和其他投标申请人分组进行抽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由近二年来获得国家、部级以及海南省工程质量方面优质或优秀工程奖的合格申请人作为第一组参加抽签,从第一组中抽取总数不超过入围投标人总数的50%,但也不得超过报名获奖企业总数的50%;第二次由第一组未抽中者与其他合格申请人一起作为第二组参加抽签,抽取余下投标人参加投标。
抽签顺序:(1)按投标报名顺序由各合格申请人抽出各自的抽签顺序;(2)抽到顺序第一的合格申请人先从第一组中抽出第一个中签单位,第一个中签单位抽出第二个中签单位,依此类推,直至抽满入围投标人总数;(3)全部入围投标人作为合格投标人,参加本工程投标。
如合格申请人少于入围人数但不少于3家,则全部进入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投标人:
(一) 符合性审查;
(二) 澄清与核实;
(三) 对满足符合性条件的投标申请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完整,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格式和内容实质性要求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当加盖投标申请人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签字;
(三)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效;
(四)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的资质以及主要人员资格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五)投标申请人没有正在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者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六)投标申请人没有正在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七)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确定投标人的,符合联合体的规定和要求,提交了联合体协议,并明确了联合体主办人以及联合体各方职责;
(八) 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允许代缴代交,凡报名投标的单位名称与提交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均视为代缴代交;
(九) 拟用于招标项目的有关设备情况;
(十) 近三年有完成或在建的类似工程,但不得要求单项合同价超过拟招标合同标底价的30%,并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原件备查;
(十一) 财务资信及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二)投标申请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下列行为(但不限于)应认为构成虚假行为:
1.借用他人资质申报;
2.以他人的工程业绩或奖励材料申报;
3. 隐瞒行政处罚不报;
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合格性审查不予通过,该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招标人不得设置任何有倾向性、排斥投标申请人的条件;对特大桥粱和长大隧道等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项目可进行强制性条件审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
评审委员会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以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
第二十七条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该投标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一)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
(二)与其他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申请投标的;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
(五)对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
(六)投标资格被取消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 评审委员会完成资格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条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确定投标人后三天内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确定投标人结果报告。确定投标人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报名表;
(二)投标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记录;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情况表(附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职称)证明材料);
(四)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报告;
(五)确定投标人结果;
(六)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及纪要。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需要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合格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采用资格后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是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该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作废标处理。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设计、勘察、监理参照本办法确定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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