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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科技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1-04-24 20:46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实行认定与考核制度,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委员会,组织评审认定并每两年考核一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产品,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对生产开发性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通什市、东方市及民族自治县举办的生产开发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11年至第2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服务性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或投资总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生产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6、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下列方法: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报经省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其折旧年限可缩短30%-50%。

  

  购入计算机软件,随同计算机一同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下的,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可在5年内平均摊销。

  

  7、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二)鼓励各种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活动的优惠政策

  

  1、企业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凡属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三)支持科研机构改革的优惠政策

  

  1、科研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结转抵扣。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4、科研机构转制后,自2000年至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进入企业或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5年内继续享受对科研事业单位的各项优惠政策。(依据琼发[1999]30号,琼地税发[2000]19号转发)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

  

  1、[1994]048号)

  

  2、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发[1994]118号)

  

  3、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发[1999]125号)

  

  4、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0]688号)

  

  5、对学生个人获得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学生所在学校(或青少年科技场馆)获得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的奖金,可视同捐赠,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2]1087号)


  三、营业税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的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免税程序:

  

  1、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国内受让方应就支付上述技术转让费保留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2)技术转让合同

  

  2、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四、房产税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1999]30号)第六条

  

  企业和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免缴报建费;自建成或购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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