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8日五届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
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和《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最大限度地放宽市场准入。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域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
二、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登记或者委托辖区工商所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由辖区工商所直接核准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三、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注入注册资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注入。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0%,1年内注入的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最后一期出资额应当在登记后3年内注入。农村流动的小商小贩,免于工商登记。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在各市县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可以冠以“海南”字样。
四、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大学毕业生、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等创办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如基本具备开业条件,可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管理。
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对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采取不同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出资者购买国有企业产权时,若收购资金支付暂有困难,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经营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可分期支付,但首期支付金额不得低于收购总价的30%,分期支付的总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税后支付利息。
六、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并逐年扩大资金规模,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品牌建设、节能环保,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奖励、市场开拓等方面(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负责制定实施办法)。
七、省财政在科技三项经费基数之外,每年再安排500万元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由省科学技术厅具体负责实施);省财政每年安排再就业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失业人员的各项补贴(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具体负责实施)。
八、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培育名牌产品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创建名牌产品,推动名牌效应。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者省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中央电视台做品牌推广广告,连续播出10次以上的,每年由省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九、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采取帮助争取国债、延长特许经营年限、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等手段加以扶持,以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
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进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参加境外投(议)标等,可以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由省商务厅具体负责实施)。
扶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农产品运销、促进城乡贸易、搞活商品流通,对有贡献的骨干龙头企业给予奖励(由省农业厅具体负责实施)。
十一、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整合资源上市融资。从省级产业引导资金安排部分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和股份制改造。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十二、发挥政府资金导向性作用,引导支持社会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进入担保领域,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建立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环境。
十三、鼓励中小企业资本和非公有制企业资本以合适的方式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境内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参股海南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融资平台作用。
十四、按照有利于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给予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涉及的费用征收标准设有幅度的,一般取下限;规定分多次收取的费用,不得强迫企业一次性缴纳;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十五、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组织招用的失业人员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十六、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县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以及用于扶持、救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税前列支。
十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检查必须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执法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年度检查计划。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进行检查,应当联合检查。不得随意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下达停产、停业、停电、停水以及封查企业生产经营账户等决定。未经部门委派,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对企业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单位出具的检查文件。
十八、严禁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国家和省政府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以下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的部门领导进行问责。
十九、严厉打击扰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凡因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对企业保护不力的责任。
二十、建立政府赔偿、补偿制度。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作出的承诺、行政许可等决定,不得随意改变。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原因给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补偿。
二十一、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列席各级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会议制度,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经济政策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时,认真听取、积极采纳经济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诚信企业、成长性企业和为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表彰奖励。
二十二、加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行业自律,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参加行业协会。大力宣传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对不守法、不诚信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惩治。
二十三、充分发挥工商联(总商会)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支持工商联(总商会)和有关行业组织在引导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自身素质提高、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十四、建立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我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定期召开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运行分析会,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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