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安消防总队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公告
海口网4月25日消息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其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范围和方式作出重大改革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本条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特殊建筑工程中除本项第1、2种情形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实行非行政许可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消防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或竣工消防验收申请材料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可直接登录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互联网站“海南消防在线”“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申请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抽查结果通过网上系统按比例自动生成确定。
被抽查确定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于5日内将相关消防设计审核材料或消防验收材料通过消防服务窗口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检查。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各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时如存在问题,可向各市、县消防服务窗口咨询;对备案抽查如存在问题,可与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联系。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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