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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五大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重点项目优先供地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1-08-01 13:05

  海口网8月1日消息(记者 冯本静)1日,海口网记者从《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海南将对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从土地、财政税收、投融资、市场准入、人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土地政策: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实施优先供地和优惠供地

  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在项目所在市县区域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内易地补充。

  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产业的,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对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可以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可在2年内缴清。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并通过预算支出安排,优先用于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对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在3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均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在同一区域以公开出让方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安排适当面积的配套经营性项目用地,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财政税收政策:对特殊的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企业实施税收减免

  充分发挥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在2011年度安排2000万元基础上,2012年增加到4000万元,至2015年每年递增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专项用于引导扶持符合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扶持重点转制文化企业发展等。省财政为组建省文化产业集团注入资本金。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转制文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数额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缴交企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

  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3年内以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文化主题公园、大型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大型文化活动及体育赛事等建设,采取“点对点”的招商方式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

  此外,省财政还在我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文化企业引进在我省举办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体育赛事和经典演出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的文化主题公园规划项目中的应税土地,依法按当地(市县)土地使用税的最低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3年房产税。

 

 


 

  投融资政策:帮助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和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设立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由省财政注资引导。经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对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按照年日均贷款余额的1%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可长达3年。对在资本市场上完成上市融资且募集资金到位的文化企业,以及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等形式进行再融资的已上市文化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期票据的,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重点是鼓励金融部门为文化产业提供融资服务。重点是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文化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市场准入政策:根据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的特点 适当降低文化市场准入门槛

  放宽文化企业出资方式限制。支持、鼓励投资者用股权、债权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拓宽文化企业出资渠道,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参股、控股或独资等形式,兴办政策允许的、适合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的各类文化企业,并放宽企业注册条件。凡组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至2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可降低至5000万元,子公司可降低至3家。

  国有文化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可以原企业净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提供经当地国有文化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的审计报告即可,不必再提交验资报告;对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重点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对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重点项目,在申报、认定驰(著)名商标时,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专项补助;此外,主要是鼓励非公有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主要是鼓励原有文化企业特别是改制文化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

 

  人才政策:出台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待遇

  对我省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全额奖励给个人;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颁发的奖金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每月的奖励在下个月兑现。

  用人单位应积极帮助正式调动来我省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解决落户、亲属随迁,及其配偶、子女就业和就学问题,单位自行安排有困难的,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已调入我省且聘期在5年以上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其户籍在我省的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和报考。

  普通高校时,享有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属留学回国人员的,其随归子女如不属归侨或归侨子女,在回国后2年内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三侨”子女入学规定给予照顾。

  我省发展文化产业任务重、要求高,特别需要战略性、规划性的顶级专家提供咨询意见,为此专门制定了第三十一条政策,即“建立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顾问制度,聘请国内外著名艺术家、优秀文化企业家、担任过国家文化行业的部级领导等担任顾问,为海南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咨询”。

  鼓励文化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以著作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主要是对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在出入境方面给予方便。主要是完善人才评估和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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