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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改革中三大关系辨析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1-10-29 15:48
结合十七大以来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一定要准确认识和正确处理好三对关系: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的关系。
意识到了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于是就矫枉过正,一窝蜂地用文化去“赚钱”,最后名义上还是文化其实早已不是文化了,甚至成为了“伪文化”、“劣文化”
文化的社会效益有两大特点:一是效益跨时间,这种效益的时间跨度大到甚至具有时代性的尺度,而且没有截止期,很难用当下的得与失来进行精确量化评价。像中国文化中的唐诗宋词其对于中华民族的价值绝不仅仅止于唐宋两代,未来中华文化的传承依然不能忽略;二是效益溢出性,这种效益往往不体现在某一固定区域范围,并不因为产生于甲地就肥水不流外人田,而是无排他地在全社会领域内发挥作用。所以,这样的效益很难用市场与经济的方式对它进行精确估价。
文化也能产生经济效益的。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人们对文化的这种需求会更加丰富、更加广泛,比如报刊书籍、电影电视、文艺演出、艺术品收藏等等,这为我们实现文化的经济效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2010年我国国产电影国内票房超过100亿元,数字出版产业总产值达到900亿元等等,这些都是因文化的商品属性而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
既然,文化产品客观地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层面,而且这两个效益的实现路径又是不同的,我们就应该把这两个效益都实现好。我们既不必过分强调文化的社会效益而忽视追求文化经济效益的要求,也不能只热衷于文化的经济效益而放弃承担社会效益的责任。过去我们过分强调文化的事业属性,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性,以至于这也不能做那也不能做,最后越来越僵化、越来越萎缩。随着思想的解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意识到了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于是就矫枉过正,一窝蜂地用文化去“赚钱”,最后名义上还是文化其实早已不是文化了,甚至成为了“伪文化”、“劣文化”。有人可能会辩解说,文化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不可兼得,只能顾一头。其实不然,文化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是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并没有到了非此即彼的地步。
所以,汲取以往的经验教训,我们既理直气壮要求社会效益,又大大方方去追求经济效益,并且通过经济效益促进社会效益。
我们需要确立一个观念,这就是公益事业是“铁饭碗”,社会一定要有公益事业,但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人不一定就是“铁饭碗”了
在我国的文化建设与文化发展中,一直是把文化作为一种事业来看。所以我们从事文化建设的部门就具有了一个特殊的身份,就是文化事业单位。文化不同的属性自然可以让不同的主体去实现。
公益化的文化事业,比如公共文化服务、人民群众基本的文化权益、农村文化基础设施、作为党和人民喉舌的新闻媒体等工作是必须按照事业的要求来进行,政府必须加大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让事业单位有钱去做事业,有精力去做事业,不能让那些文化事业单位干着事业的事,却要自己到市场中去找钱。
因为,不论社会再怎么发展,在文化领域肯定会有一些市场解决不了也不愿意解决的事情,也就是社会文化公益事业。而且社会越发展,社会文化公益事业的范围与内容越广大、越丰富。社会文化公益事业既是文化事业单位赖以安生立命的根本,又是文化事业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
只是,在这里我们需要确立一个观念,这就是公益事业是“铁饭碗”,社会一定要有公益事业,但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人不一定就是“铁饭碗”了。文化事业单位不能 “市场化”不等于发展文化公益事业不能运用市场手段。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连政府行政部门都有一个借鉴企业运行的要求,更何况事业单位。所以,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政府要养“事业”不养具体的单位、不养具体的人。社会有文化公益事业需要做,既可在既有的文化事业单位中招标,也可面向社会招标,通过吸纳社会力量来花少钱买好服务。就算政府真要养文化事业单位,也要通过养很少的单位刺激更多的社会力量来完成公益事业。
对于经营性的文化产业,我们则一定要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让他们通过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文化需求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实现经营性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对于文化产业,既没有必要设置各种条条框框抑制它们的活力,更没有必要拿着国家的税收去补贴企业性的行为。这些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态势很好,2004年至2008年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的年平均现价增长速度达22%以上,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现价增长速度3.6个百分点。2009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5%,比2004年比重高出近0.4个百分点;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文化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都超过5%。这证明只要给舞台、给环境、给政策、给制度,文化产业的活力与后劲是难以估量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尽管有这样大的进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空间依然相当巨大。我国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作的贡献远远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美国的文化产业占整个GDP的25%,英国达到11%,而中国只占到2.6%。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方兴未艾、任重道远。
所以,只要我们按照事业和产业的不同发展规律分类引导,就一定可以实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如果提供产业化的文化产品,实质上就把政府降为了与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同样的市场主体之一,政府不应该也不能成为文化市场主体
文化改革与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政府推动。始终坚持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我们文化改革和发展不可须臾偏离的大方向。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坚持社会主义市场化的改革,更多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也是我们文化改革与发展的大方向。
把这两个大方向有机结合起来,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的同时,要注意按照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文化立法,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文化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法规,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文化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坚持文化改革的法制化和程序化。
政府要向社会提供文化公共物品(注意不是产业化的文化产品)。这文化公共物品中最主要的就是制度、是环境,是市场监管,是公共服务。如果提供产业化的文化产品,实质上就把政府降为了与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同样的市场主体之一,政府不应该也不能成为文化市场主体,而是超然在文化市场主体之上的社会主体。正是这种超然性,使得政府可以提供一个稳定、统一、公开、公正、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以保证文化发展方面各种创新机制有效运转,保证文化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证没有假冒伪劣,保证不伤害公众利益。
所以,按照十七届六中全会的精神,在形成科学有效的宏观文化管理体制方面,党委政府责无旁贷,在形成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的微观运行机制方面,则大胆放手让市场来说话。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意识到了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于是就矫枉过正,一窝蜂地用文化去“赚钱”,最后名义上还是文化其实早已不是文化了,甚至成为了“伪文化”、“劣文化”
文化的社会效益有两大特点:一是效益跨时间,这种效益的时间跨度大到甚至具有时代性的尺度,而且没有截止期,很难用当下的得与失来进行精确量化评价。像中国文化中的唐诗宋词其对于中华民族的价值绝不仅仅止于唐宋两代,未来中华文化的传承依然不能忽略;二是效益溢出性,这种效益往往不体现在某一固定区域范围,并不因为产生于甲地就肥水不流外人田,而是无排他地在全社会领域内发挥作用。所以,这样的效益很难用市场与经济的方式对它进行精确估价。
文化也能产生经济效益的。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人们对文化的这种需求会更加丰富、更加广泛,比如报刊书籍、电影电视、文艺演出、艺术品收藏等等,这为我们实现文化的经济效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2010年我国国产电影国内票房超过100亿元,数字出版产业总产值达到900亿元等等,这些都是因文化的商品属性而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
既然,文化产品客观地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层面,而且这两个效益的实现路径又是不同的,我们就应该把这两个效益都实现好。我们既不必过分强调文化的社会效益而忽视追求文化经济效益的要求,也不能只热衷于文化的经济效益而放弃承担社会效益的责任。过去我们过分强调文化的事业属性,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性,以至于这也不能做那也不能做,最后越来越僵化、越来越萎缩。随着思想的解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意识到了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于是就矫枉过正,一窝蜂地用文化去“赚钱”,最后名义上还是文化其实早已不是文化了,甚至成为了“伪文化”、“劣文化”。有人可能会辩解说,文化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不可兼得,只能顾一头。其实不然,文化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是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并没有到了非此即彼的地步。
所以,汲取以往的经验教训,我们既理直气壮要求社会效益,又大大方方去追求经济效益,并且通过经济效益促进社会效益。
我们需要确立一个观念,这就是公益事业是“铁饭碗”,社会一定要有公益事业,但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人不一定就是“铁饭碗”了
在我国的文化建设与文化发展中,一直是把文化作为一种事业来看。所以我们从事文化建设的部门就具有了一个特殊的身份,就是文化事业单位。文化不同的属性自然可以让不同的主体去实现。
公益化的文化事业,比如公共文化服务、人民群众基本的文化权益、农村文化基础设施、作为党和人民喉舌的新闻媒体等工作是必须按照事业的要求来进行,政府必须加大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让事业单位有钱去做事业,有精力去做事业,不能让那些文化事业单位干着事业的事,却要自己到市场中去找钱。
因为,不论社会再怎么发展,在文化领域肯定会有一些市场解决不了也不愿意解决的事情,也就是社会文化公益事业。而且社会越发展,社会文化公益事业的范围与内容越广大、越丰富。社会文化公益事业既是文化事业单位赖以安生立命的根本,又是文化事业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
只是,在这里我们需要确立一个观念,这就是公益事业是“铁饭碗”,社会一定要有公益事业,但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人不一定就是“铁饭碗”了。文化事业单位不能 “市场化”不等于发展文化公益事业不能运用市场手段。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连政府行政部门都有一个借鉴企业运行的要求,更何况事业单位。所以,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政府要养“事业”不养具体的单位、不养具体的人。社会有文化公益事业需要做,既可在既有的文化事业单位中招标,也可面向社会招标,通过吸纳社会力量来花少钱买好服务。就算政府真要养文化事业单位,也要通过养很少的单位刺激更多的社会力量来完成公益事业。
对于经营性的文化产业,我们则一定要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让他们通过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文化需求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实现经营性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对于文化产业,既没有必要设置各种条条框框抑制它们的活力,更没有必要拿着国家的税收去补贴企业性的行为。这些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态势很好,2004年至2008年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的年平均现价增长速度达22%以上,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现价增长速度3.6个百分点。2009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5%,比2004年比重高出近0.4个百分点;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文化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都超过5%。这证明只要给舞台、给环境、给政策、给制度,文化产业的活力与后劲是难以估量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尽管有这样大的进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空间依然相当巨大。我国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作的贡献远远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美国的文化产业占整个GDP的25%,英国达到11%,而中国只占到2.6%。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方兴未艾、任重道远。
所以,只要我们按照事业和产业的不同发展规律分类引导,就一定可以实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如果提供产业化的文化产品,实质上就把政府降为了与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同样的市场主体之一,政府不应该也不能成为文化市场主体
文化改革与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政府推动。始终坚持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我们文化改革和发展不可须臾偏离的大方向。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坚持社会主义市场化的改革,更多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也是我们文化改革与发展的大方向。
把这两个大方向有机结合起来,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的同时,要注意按照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文化立法,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文化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法规,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文化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坚持文化改革的法制化和程序化。
政府要向社会提供文化公共物品(注意不是产业化的文化产品)。这文化公共物品中最主要的就是制度、是环境,是市场监管,是公共服务。如果提供产业化的文化产品,实质上就把政府降为了与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同样的市场主体之一,政府不应该也不能成为文化市场主体,而是超然在文化市场主体之上的社会主体。正是这种超然性,使得政府可以提供一个稳定、统一、公开、公正、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以保证文化发展方面各种创新机制有效运转,保证文化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证没有假冒伪劣,保证不伤害公众利益。
所以,按照十七届六中全会的精神,在形成科学有效的宏观文化管理体制方面,党委政府责无旁贷,在形成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的微观运行机制方面,则大胆放手让市场来说话。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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