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院公布一批酒驾案件 警示司机勿酒驾
无证醉驾摩托车出事获刑
2011年5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苏宝龙和同事在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小街路边烧烤摊喝酒。酒后,苏宝龙在无机动车驾驶证、不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大众幼儿园接女朋友回家。次日零时15分,当苏宝龙驾驶摩托车载着女朋友行驶至海口市龙昆南路与南海大道的十字路口时,闯红灯通行,与蔡坚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苏宝龙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118mg/100m1,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宝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8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苏宝龙的从重情节是:1、无证驾驶;2、不戴安全头盔;3、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无牌号的机动车;4、闯红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从轻情节是自愿认罪。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苏宝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公布这三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首先是表明打击醉酒驾车犯罪的决心和态度,同时也是为了警示和教育广大驾驶人员以及他们的亲友,能够以这三起案件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充分认识醉酒驾车的严重危害,珍视自己、珍视亲属、珍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幸福,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实预防、杜绝醉酒驾车违法犯罪,确保交通秩序良好,共同创造和谐、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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