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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潮汕商会章程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2-06-15 11: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海南省潮汕商会。

  英文译名:HAINAN CHAOSHAN CHAMBER 0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潮汕籍人士在海南经营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领会党和政府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发扬潮商勤奋精进、诚信敬业、勇于创新、互助合作的优良传统,促进海南潮商经济的发展,推动海南与潮汕地区的经济合作,为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工商联(总商会)的业务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本会面向海南全省,会址设在海口市。

  第二章 主要业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领会党和政府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倡导依法经营、诚信敬业、自律自强、爱国奉献。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会外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促进潮汕籍工商企业的发展。

  (三)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指导和支持,帮助企业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产业化经营水平。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财会、融资、市场拓展及其他中介服务,组织业务培训、经贸交流、科技交流等活动。

  (五)帮助会员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经营机制,鼓励自主创新、产业升级,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企业品牌。

  (六)开展会内外业务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潮汕地区有关部门、境内外商会组织的联系,促进企业与各地的商务往来、经济合作、科技合作及信息交流。

  (七)倡导先进企业文化,建设和谐企业。引导会员关爱员工、关爱社会,诚信经营,恪守信用,珍惜企业荣誉。

  (八)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b社会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光彩事业,扶危济困,在壮大企业的同时义利兼顾,回馈社会。

  (九)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节庆活动,加深乡情乡谊,弘扬潮汕文化。

  (十)会员要求开展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在海南省从事经营活动的潮汕籍人士所创办的企业,以及具有一定影响的潮汕籍经济界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具有有效的工商注册登记;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初审,报会长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议,参加本会活动;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3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并未加申明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劝戒: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至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制定本会有关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对会员的处分直至除名。

  第十九条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会议依照理事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长会议决定聘任或解聘正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等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决定相关人员报酬事项。会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代表人士担任本会首席顾问、特聘顾问、法律顾问、名誉会长等荣誉职务。聘任人选须由会长提名,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聘任。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届满如果不再续任,可视在职期间的贡献,聘任为本会名誉会长。聘任人选须由会长提名,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聘任。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将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向全体成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常务会议,作为本会日常工作决策中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会长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本会相关事项。会长常务会议执行会长会议的决议,对会长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会长常务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将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向全体成员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会长提议,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在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闭会期间,会长常务会议行使本会职权,可根据本会发展需要,增补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聘任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任免秘书处及其他工作机构负责人,并按章程规定分别报下一次会长会议、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备案确认。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常务会议;

  (二)领导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开展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常务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处理对内对外重大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配合会长工作,实行轮值制,分管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执行会长会议、会长常务会议的决议。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草拟并实施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会议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常务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不超过二届,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须经理事会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各市县、各行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本会分支机构,并报主管单位、民政厅批准、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经修改通过的章程,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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