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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将调整居民医保支付标准 最高可报销12万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2-06-26 08:09

  海口网6月26日消息(记者谢大强)今天(25日)从海口市社保局获悉,经上级批准,从8月1日开始,海口市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金额达12万元,在原来的支付标准基础上,提高住院报销比例5%至10%,三级医院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支付比例也由原来的65%提高到70%,并首次将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参保的城镇居民将极大地减轻医疗负担。

  据介绍,此次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标准,将原来的居民医保待遇支付封顶线由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其最大的亮点是实行双向转诊制,参保居民应首先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病情需要转往本市上级定点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的,由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再到上级定点医院就诊。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经转诊的参保患者,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由原来的85%提高到90%、二级医院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三级医院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未经转诊的人员,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此次调整,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由原来的提高5%调整到提高10%。提高后支付比例达到或超过100%的,按100%比例支付。增加门诊特殊病种,将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每月定额标准为300元。提高三级医院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支付比例,一、二级医院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支付比例不变,仍为90%和75%,三级医院支付比例从原来的65%提高至70%。

  我市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7月至10月,广大居民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登记和缴费,到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又讯 从8月1日后,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如因病情需要,到本市二级或三级定点医院就诊的,必须在本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方可按转诊后的新标准支付待遇。申请异地住院的须经本市三级定点医院同意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因急性病在异地住院治疗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其医疗费用均按本市转诊后的同等标准支付。

  特殊病种定点治疗

  我市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标准后,对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等门诊特殊病种,专门限定了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患小儿脑性瘫痪、肝胆或泌尿系结石的参保居民,可根据病情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对广大参保居民来说,治病更方便,并减轻了医疗费用负担。

  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具体规定及办理程序

  首诊制:参保居民应当首先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如病情需要转往本市上级定点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的,由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办理转诊手续,再到上级定点医院(即本市二级或三级定点医院)就诊。危重急症患者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但应在入院后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到所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康档案(录入新的诊疗概况),补办转诊手续,统筹基金按转诊后的标准支付待遇。

  双向转诊制:参保居民经住院治疗后,在康复阶段,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其转往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并协助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提供指导服务等。应当转诊到下级医疗机构治疗,但患者不配合的,统筹基金按未经转诊的标准支付待遇。

  门诊特殊病种审批程序

  1、申请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治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性早熟、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高血压Ⅲ期、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分裂症、糖尿病、脑中风、系统性红斑狼疮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参保患者,限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2、申请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参保患者,限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3、申请其他特殊病种(小儿脑性瘫痪、肝胆或泌尿系结石)的参保患者,可根据病情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

  4、门诊特殊病种的认定办法、申报程序及结算方式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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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来源: 海口网] [作者:谢大强] [编辑:陈肖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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