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民生改善 海口人大常委会公布四个《办法》
海口网7月1日消息(记者吴跃)今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7月1日《海口晚报》上公布四个《办法》。这些《办法》的制定出台,标志着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正在不断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助力海口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在6月25日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并表决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修订)》、《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修订)》。据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人介绍,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形式一共有7种,制定和修订四个《办法》,表明了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意义在于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是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来实施的,体现了人大监督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把今年确定为“制度建设年”,是对当前省、市开展整治“庸懒散贪”活动的积极响应。这四个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可以说是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的重大成果之一。
“询问和质询是相对比较严厉的一种监督手段。”据介绍,办法出台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在下半年选择相关的议题和对象开始实施监督活动。这表明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力度将逐步加大。据该负责人表示,加大监督力度的目的,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而是为了促进工作。具体来说,就是两个坚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要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推进市委重大决策的落实、推进市政府重大工作项目的落实;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要通过强有力的监督,促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得到改善。
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询问和质询职权分三种形式进行规范。一般形式的询问,就是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的议案或报告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之间就一些不了解或不理解的问题提问和回答。专题询问的程序相对一般询问要规范和复杂一些,增加了要经由主任会议决定,要事先汇总议题,要事先通知询问机关准备等事项;在形式上有口头答复和书面答复的选择,口头答复又有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答复和在常委会联组会议上答复的选择。质询比专题询问更加严格和规范,首先质询案的提出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第二,提质询案的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次答复,对再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采取更进一步的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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