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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2-08-10 19:01

  

  答: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并对女职工的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如违反如上规定,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下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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