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开展专项行动应对故意欠薪 最高可判7年
7月26日,从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处获悉,我市已成立了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中院、市检察院等4家单位共同参与的海口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应对故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
单位恶意欠薪日趋严重
“部分用工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建筑业恶意拖欠劳动者行为日趋严重。”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介绍。2011年,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全年共处理恶意欠薪案件77件,而仅今年上半年,就已处理相关案件102件,“今年下半年,恶意欠薪行为肯定会日趋严重,总件数至少是去年的2倍。”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科负责人分析,今年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现象之所以增多,主要原因是由于近来房地产市场萎缩,国家又出台一系列房价调控政策,使得开发商资金回笼困难。同时,我省又调整了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造成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案件直线上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将入刑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市人社局等四部门近日将大力开展联合专项大检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和自然人,将可能因此获罪入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按规定,相关责任人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今后,用人单位若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行为,可以向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处(68724230)、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66784629)投诉举报。(记者 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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