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拖欠工资拒交材料调查 海口一公司被罚1万元
海口网9月9日消息(记者 吴开诗) 近日,海口市民陈小姐等人向记者反映称,工作的酒店去年无故拖欠了两个月的工资,至今半年过去了,还未发放到手,希望能帮助他们讨回工资。记者从劳动部门了解到,该酒店无故拖欠工资拒交材料接受调查被罚款1万元。
据陈小姐介绍,2011年1月,她到一家酒店工作,月工资1500元。前几个月公司照常按时发工资,但是从11月至12月未发放。财务部门负责人表示酒店领导不签字,工资难到账。在该酒店负责厨师工作的朱先生也表示,按照合同,每月15日前支付工资,同样是11月至12月的工资至今还未发放。
记者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看到,工作期限均为一年。由于工作岗位不同,工资支付的时间也不同,有的是15日前支付,有的是10日前支付。朱先生表示,由于该酒店无故拖欠工资,他们已经向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此事。
海口市劳动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接到陈小姐等人的投诉,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案调查核实后,责令该酒店在有效期限内结清所拖欠的工资。
该支队相关人员介绍,在调查的过程中要求该酒店在限定期内提供有关资料。该酒店负责人限定在期限内拒不提供资料,责令整改却拒不改正。根据《劳动监察条例》规定,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该支队已对该酒店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9月5日,记者采访该酒店时,该酒店相关负责人表示很后悔,本来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资问题,由于对劳动部门要求的提供材料觉得无关要紧,就没有理睬,却想不到违法相关法规,被劳动部门罚款1万元,“赔了夫人又折兵”。“公司会议通报了此事,并要求各个部门有义务和权力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避免造成没必要的经济损失。”该负责人说,他们将在有效期限内结清员工工资外,还要缴纳劳动部门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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